国际贸易合同保险条款(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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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保险条款篇1
(一)国际性
即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不管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是什么。

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其签订的合同即为“国际性”合同;反之,合同被称为“国内”合同。

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长期居住所在地为“营业地”。

(二)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有产,而不是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货物必须由一国境内运往他国境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完成,也可以在一个国家完成,但履行合同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运往他国境内,并在其他境内完成货物交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的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被认为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重要的联系,因此在法律的适用性上,各国法律的规定就与国内合同有所不同。

概括起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有三种: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

国际贸易合同保险条款篇2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约定由卖方代为保险,通常还要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保险单。

一旦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买方即可凭卖方提供的、并经卖方签章背书的保险单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单格式,见表6-1:
国际贸易合同保险条款篇3
A第一性的B第二性的C第三性的D第四性的(4)在国际贸易中,不构成合同罪的辩护意见富士临时工合同期如果是以货物经过计价作为清偿工具的,叫做()。

上篇为篇,将系统介绍国际贸易有关的基本概念、基本、政策措及发展环境,并将结合国际贸易的一些新情和新问题做出适当补。

国际贸易合同保险条款篇4
首先,国际贸易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这种合同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贸易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国际贸易合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联系双方的纽带,对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就是违反合同,即违约。

当违约造成损失或损害时,受损害方可依据相
关适用法律提出索赔要求,违约方必须承担造成的损失。

如果一方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合同的某些条款或终止合同时,必须提请对方确认。

如果对方不同意修改或终止合同,除非提请方证明出现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否则,提请方仍需履行原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保险条款篇5
在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与卖方关系不大,但与买方却有重大的利害关系。

因此,买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限定保险公司和所采用的保险条款,以利日后保险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例如,我国按CIF或CIP条件出口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通常都订明:“由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该公司的保险条款办理。

”但是,若国外客户要求按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办理,卖方也可酌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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