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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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
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3
•【字号】韶府[2008]97号
•【施行日期】2008.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决定的意见
(韶府[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粤府〔2008〕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我市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快我市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建设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十届四次和五次全会部署的重要体现,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站在继续解放思想,建设粤北区域中心城市,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政府工作是影响建设法治社会成败的至关重要部分。

市县政府是国家行政体系的基础,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一线执行者,市县政府行政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

只有大力改进市县政府管理模式,确保行政权力的规范化、法制化运行,才能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扎牢党的执政根基。

我市近年来不断完善法制、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显著。

但是也要看到,人治思想和官僚主义的流毒在极少数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中依然存在,闯法律禁区、损群众利益的现象仍有发生,严重伤害了党群政群感情,阻碍了我市法治实践的步伐。

为此,我市必须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指针,切实增强自身的依法行政能力,杜绝权力的缺位、越位和腐败现象,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快依法治国和法治广东战略的实施贡献力量。

(二)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落实稳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将进一步调整。

这一过程将可能引起社会矛盾的多发和尖锐。

市县政府是具体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管理者,直接面对着社会需求,提高政府应变处置能力至关重要。

而改善施政水平和应急能力的关键就是善于用法律思维考虑问题,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通过依法办事来化解群众的疑虑,赢得社会舆论的支持。

我市历史包袱重、农村人口多、转型压力大,更加要注意运用法律的武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和谐安定的政治局面。

(三)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争创科学发展的法治新优势,推动新一轮大发展的客观需要
新的历史时期要求我们不仅要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而且要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市县政府管理了大量资源,使之取得最优化的社会效果直接影
响着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败。

因此,市县政府必须树立起依法行政的旗帜,一方面坚持法制对经济促进和保障作用。

用规范长效的制度营造氛围,用透明高效的方式保护权利,用公正便捷的渠道解决争议,使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获得可预期可信任的工作条件,吸引资本转移,协调劳资市场,带动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坚持用法律杠杆调节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抑制行政权力滥用对国家持续发展的不利影响。

当前我市同样承载着发展经济、造福一方和顾全大局、惠及后人的双重责任。

必须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为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赋予的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粤北水源地的任务和把握对接珠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的良机打下牢固基础,实现韶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健全制度,规范发展,提高我市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我市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巩固依法行政在政府工作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地位,形成长效机制,营造有力氛围,提高自身施政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一)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责任感、使命感和内在能力。

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

确保每年组织两次以上政府和部门领导参加的依法行政讲座。

要加大公务员的法律培训和考核力度。

领导干部每3年至少接受1次专门培训。

所有公务员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每3年接受1次依法行政的专门培训。

对拟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或测试其是否具有依法行政意识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每年组织1次行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法律知识统一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在年度考核评优。

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的内容、方式、标准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人事等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确定。

(二)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明确决策权限。

依法科学界定上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部门之间的职责及决策范围,杜绝因规定模糊而产生的越权决策、决策缺位和决策纠纷。

健全决策制度,确保合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要依照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法律论证、社会公示、民主听证”原则,对重大宏观政策、涉及国计民生和地区发展的重大项目安排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除依法不得公开和权利人依法申请不予公开的事项及时效性强的事项外,原则上要进行听证,从受影响的各阶层人士中科学选取代表。

涉及面广的事项,还应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要完善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防止“常设代表”、只公不听,只听不理等走过场现象。

向社会公布草案应同时提供信息反馈交流的平台,并指定专人收集整理。

尤其要根据新时期社会特点,重视网络、电视、广播媒体,应用政府网站论坛、电台热线电话、电视专题、报纸专栏等形式,使不同意见能够迅速交锋,形成舆论监督力量,推动科学决策。

召开听证会应及时把听证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主持人应当利益回避,对听证各方意见采纳情况应当书面反馈。

有关部门应将历次听证会参与人、各方意见及决策理由形成档案,并提供给公众查阅。

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评价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重大决策实行定期评估。

根据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后续措施,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贯彻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分,确保决策权责统一。

在责任追究中,要充分发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对政府部门的层级监督作用,防止有过不究、徇私枉法的问题发生。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我市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编制规范性文件制订规划,突出民生关注重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注意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城乡和谐发展。

法制机构要认真审核报请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各部门要提高所颁布文件的质量,避免规范性文件过多过滥的问题。

对新制定的文件,应详细论证其必要性。

对实施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应说明落实要点。

空喊口号和简单重复的项目不列入计划。

计划制定后,非经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不作变更。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主体应当适格,规定事项应有法定依据。

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和限制其权利。

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听取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

涉及跨部门事项的,还应做好协调,防止政出多门。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政府部门制订规范性文件要按照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对与上位法相抵触、内容越权违法、不适应新形势的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进一步改革行政执法体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的问题。

要按照下移行政执法重心的要求,科学划分市县两级政府尤其是市辖区政府的
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实施。

上级机关除了必要的监督和协调外,原则上不介入下级机关执法领域。

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以农业、国土、环保、安监、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等领域为试点,逐步试行综合执法,提高行政资源的利用率和执法的有效性。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对于权限不明的执法领域,争议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职权提出解决意见,由共同上级裁决。

在此之前,各部门不得自行执法。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行政执法所必需之经费,统一纳入政府财政。

上级机关应根据下级机关执法任务及财政预算情况,以专款专用形式给予经费保障。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

坚决查处截留挪用罚缴所得,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现象。

违者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十一、十七条规定处分。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依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各个环节。

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行政裁量标准并予以公布。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实行行政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严格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到行政执法岗位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清退。

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健全民主评议制度,注意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一般市民等多个角度考核行政执法工作。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用)案卷评查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
每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市政府将评查结果折合比例作为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评成绩。

各县(市、区)政府亦应将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依据。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强化外部监督力量。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要加强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要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信访工作,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要认真依法及时核实处理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并按照程序向举报人或全社会反馈处理结果。

要严厉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和行政责任,保障社会监督渠道畅通。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高度重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纠纷和监督行政行为的作用,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必须的场所、器材、交通工具和办案经费。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落实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必须有2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的规定。

逐步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查制度、行政复议考核评比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

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试行发放行政复议办案补贴,提高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全市各行政机关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应主动向社会公布机关概况、办事程序、办理结果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信息。

相关信息应规范发布方式、发布平台,及时更新。

要指定信息公开的专门承办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

各级政府要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权利,避免政府对群众自治的不当干预,不得将依法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转嫁到群众自治组织身上。

同时也不能推卸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培育职责,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公共服务。

市县政府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进我市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进程
市政府在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对韶关市的依法行政工作统一负责,统一组织,全面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在市政府统筹安排下,结合实际,负责《决定》在本辖区的实施工作。

(一)加强实施《决定》的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把依法行政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能够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有关工作,指导、督促、支持本级和下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

(二)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在全市绩效考评中的比重,细化其考核指标,对依法行政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严肃追究各类违法行政的责任,对因行政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单位及其一把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加大行政首长问责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对违反法定程序、背离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坚决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韶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进行查处。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扎实开展依法行政建设,完善协调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还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展开本辖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确保各单位都能严格按照《决定》精神办事。

(三)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精神,在选拔基层行政机关领导时,将具备较高法律素质作为重要评价条件。

要贯彻《决定》精神,充分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主力军作用。

逐步健全基层法制机构,使其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工作条件与职责相适应。

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

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研究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在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中积极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作用,为本级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政府法制部门与监察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同时,增强对违反依法行政行为人的查处力度和及时性。

(四)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每年2月前,要向市政府报告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相关情况由市政府汇总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在3月前经省法制办向省政府呈报。

各县(市、区)政府亦应同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五)按照粤府〔2008〕60号通知要求,我市市县两级政府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制度、重大行政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依法行政首长问责制度、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应于2009年3月底前全部建立实施。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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