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关爱农村独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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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关爱农村独居老人
一、强化家庭赡养功能,夯实主体责任
强调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

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

支持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鼓励邻里乡亲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避免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

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员可与亲属或其他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相关情况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备。

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履行监管职责
区民政局连续5年为10000名叙州区60岁及以上困难家庭老人、残疾老人、特困老人、高龄老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急、助医、助娱等6项基本服务及精
神慰藉,每人每年服务标准为300元。

根据工作需要,区民政局将引入第三方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验收评价按照以下方法实施:实地查看、意见征询和检查考核。

1.实地查看。

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过程中,区民政局成立督查小组对服务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查看。

督查小组成员构成:(1)民政部门相关领导;(2)村、社区干部党员、村民代表;(3)老年协会负责人、社会热心人士、志愿者;(4)社工督导。

2.意见征询。

意见征询采取入户征求被服务对象意见、电话征询被服务对象意见、征询村(社区)干部和群众意见等方式。

征询被服务对象意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率不低于5%。

征询意见情况作为满意度评价的主要依据。

3.检查考核。

对服务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服务方案、服务档案、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具体内容包括:服务机构硬件配置、机构设置、职责落实情况;服务流程、制度及人员配置情况;服务项目设置、服务档案记录情况;服务对象满意情况;服务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情况;服务问题改善情况等。

综合验收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包括80分)的,验收通过,低于80分的,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终止合同,并扣减相应服务费用。

三、建设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以家庭养老为基础、日照中心、养老综合体为依托、敬老院为支撑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

在乡镇一级以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主,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不断夯实家庭养老基础地位,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家庭;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投入25万元开展农村留守老人关爱项目,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入户走访准确掌握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存在困难及监护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开展养老诈骗、老年养生等宣传活动及小组活动丰富农村留守老人晚年生活。

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权益保障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加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和情况报告等工作,切实保障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

协助做好留守老年人生活照料、居家上门以及个性化服务需求,及时了解其生活情况,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同时报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建立以区为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的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可采取电话问候、上门看望等方式,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

将留守老人
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乡亲的良好乡村社会风尚。

四、整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孵化培育专业化为老社会服务机构。

支持乡镇(街道)、村建立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知识讲座、权益维护等活动。

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定期梳理并发布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内容和资源获取渠道。

依托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支持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将社会组织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作为“敬老文明号”评选重要内容。

鼓励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电商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关爱留守老年人。

加大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

鼓励农村基层组织组建志愿者队伍,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与留守老年人结对帮扶,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

鼓励乡贤人士、社会爱心企业和个人自主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五、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
村(居)委会要跟踪掌握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发现留守老年
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向各乡镇(街道)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依据有关要求和分工实施关爱救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做好做实留守老年人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的留守老年人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当地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入住养老机构的留守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日常护理、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进行干预,实施关爱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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