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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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长江流域渔政执法
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3.12
•【字号】沪农委〔2013〕40号
•【施行日期】2013.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
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13〕40号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全国渔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长江禁渔期制度,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13年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要深刻认识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长江上海段渔政执法护渔行动。
二、强化监督管理,保证禁渔成效
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和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市管理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检查方案,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实施到位,保证长江渔政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维护禁渔秩序和渔区稳定。
要做好专项捕捞监管工作,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有关交界水域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非法渔业活动专项治理行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非法捕捞行为如使用深水张网、电捕鱼、迷魂阵等有害作业方式,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扣减直至取消违规渔船柴油补助;对达到公安机关管辖的有关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捕捞管理
要根据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13年度长江刀鲚凤鲚专项捕捞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办[2013]3号)要求,做好长江刀鲚凤鲚专项捕捞的管理工作。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途径,加强对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
禁止使用深水张网、插网和三层以上刺网作业,刀鲚流刺网网目尺寸不得小于40毫米,刀鲚、凤鲚证不得兼发。
要做好刀鲚、凤鲚专项捕捞日志管理,确保生产渔船在捕捞作业结束后10日内按时上交捕捞日志。
渔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渔场现场监管,检查刀鲚流刺网网目尺寸,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四、维护渔区稳定,关心渔民群众
要高度关心渔民群众,按照本地区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落实长江禁渔期间各项综合管理措施。
要及时了解禁渔期间可能出现的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组织开展长江禁渔期渔民生产生活调查摸底工作,为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积极努力。
要妥善处理涉渔涉水工程相关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长江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
对可能出现的渔区纠纷和矛盾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早反应、早出动、早处置,确保渔区稳定和渔民生产安全。
五、开展执法督察,规范执法行为
要严格按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的要求,加强对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情况的督察和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层级监督,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
各单位要按照2013年全国渔政工作会议有关精神,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六不准”规定。
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凡涉嫌违纪、违法的,坚决予以查办。
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以服务渔民为出发点,避免激化矛盾,确保安全。
六、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总结分析
要认真总结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和经验,分析研究禁渔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请将有关意见建议及2013年长江禁渔工作总结和2013年长江刀鲚、凤鲚专项捕捞情况总结于7月15日前报我委。
同时按农业部办公厅有关要求上报《长江禁渔工作情况数据统计表》、《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其中有关执法、宣传、增殖放流表格由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分别汇总上报,政府实施情况表格由各区县农委分别汇总上报。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6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