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查抽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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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查抽查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抽查制度。

二、抽查范围和对象
本抽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学校、医院、文物单位等。

三、抽查形式和内容
(一)抽查形式
1.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3.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二)抽查内容
1.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情况;
3. 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和畅通情况;
4. 火源、电源的管理和控制情况;
5. 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情况;
6.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储存情况;
7.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维护情况;
8. 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内容。

四、抽查时间和频率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二)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四)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五、抽查程序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进行抽查前,应当制定抽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对象、内容、时间和人员;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进行抽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抽查单位或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进行抽查时,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测试消防设施设备;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进行抽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进行抽查时,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抽查结果处理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向被抽查单位或场所出具抽查结果通知书;
(二)被抽查单位或场所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诉进行核实,并作出答复;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被抽查单位或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七、法律责任
(一)被抽查单位或场所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被抽查单位或场所拒绝、阻碍消防监督检查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抽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消防检查抽查制度与本抽查制度不一致的,以本抽查制度为准。

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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