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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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青教基〔2020〕94号
•【施行日期】2020.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教基〔2020〕94号
各市州教育局、扶贫局、党委统战部、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为全面加强我省控辍保学工作,进一步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经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
青海省委统战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
制的若干措施
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控辍保学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提前两年实现国家2020年95%的规划目标。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5号)要求,不断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控辍保学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历史性的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若干具体措施。
一、把握总体要求,确保全面完成攻坚战任务。
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对标对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突出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加强资源统筹,坚持精准施策,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查漏补缺、攻坚克难,巩固控辍保学成果。
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确保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不低于95%。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持续用情、用心、用力,常态化抓好控辍保学工作,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为实现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单位:各级教育、扶贫、统战、发展改革、民宗、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部门】
二、完善联动机制,筑牢防止失学辍学防火墙。
各级政府要将控辍保学工作作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控辍保学工作共商共治机制,由省教育厅牵头不定期组织召开十二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和任务,适时组织实施控辍保学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市州政府全面负责域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压实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平等优质的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县区政府要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帮助适龄儿童少年解决接受义务教育中存在的困难。
组织教育、扶贫、统战、发展改革、民宗、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建立联控联保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有效防止失学辍学。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督促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保学工作,发现到龄未入学或中途辍学的儿童少年,积极督促入学,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劝返主力军作用。
【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单位:各级教育、扶贫、统战、发展改革、民宗、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部门】
三、落实资助政策,防止因家庭贫困失学辍学。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健全应助尽助救助机制。
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我省十五年教育资助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制定“一生一案”资助方案。
对接贫困人口档案,将新增贫困家庭适龄子女及时纳入教育资助范围,落实好相关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应助尽助。
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大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深入实施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学生营养健康状况。
对符合条件的劝返复学适龄儿童少年,要落实资
助政策措施,保障必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促进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对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要建立专门档案和信息台账,掌握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行为情况等信息,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确保他们不因贫困失学辍学。
【牵头单位:各级民政部门,责任单位:各级教育、扶贫、财政、残联部门】
四、压实家庭责任,防止因失职失责失学辍学。
各地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坚持依法控辍,全面落实《关于全面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通告》各项要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广大群众尊重和保护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决禁止各种违法违规导致的失学辍学现象。
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情感等手段,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有理有力、有震慑作用的规章制度,确保监护人履行送子女入学的法定职责,使送子女入学成为自觉行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中途辍学的学生法定监护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法律文书,敦促其履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等机构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鼓励各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完善运用法律手段做好劝返复学的工作举措,切实提高依法控辍工作水平。
【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单位:各级教育、公安、民政、司法部门】
五、加强用工监管,防止因务工务农失学辍学。
各地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常态化,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各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检查餐饮、宾馆、商
店、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招用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问题,并列入企业年检范围。
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劝返协作机制,及时相互通报失学辍学学生外出打工信息。
教育部门发现外出打工的未满十六周岁失学辍学学生,要会同务工地教育部门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并及时向务工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由务工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将童工信息通报给当地教育部门,并由当地教育部门通报给其户籍地教育部门。
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外出流动人员的管理,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建档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要掌握每一位因人员流动转出学生的入学去向和实际就读情况,避免因人员流动引起的失学辍学。
要依法依规对允许子女失学辍学打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单位:各级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严格寺院管理,防止因入寺造成失学辍学。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各地要严格落实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严禁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实施,坚决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因信教而失学辍学。
各地统战、民宗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宗教界的教育引导,积极宣传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讲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禁止强迫适龄儿童少年信仰宗教或者因信教而失学辍学,争取宗教界的配合和支持。
对因信教而失学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统战、民宗等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妥善安排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统战、教育、民宗等部门,按照县不漏寺、寺不漏人的原则,在春、秋开学季,对寺院接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法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入寺的,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整顿,并依法依规追究属地党委政府、寺院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单位:各级统战、民宗、教育、公安、司法部门】
七、关注早婚问题,防止因早婚早育失学辍学。
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健康文明的婚姻观念和早婚早育的危害性,引导适龄青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加大对未成年人违法婚姻的治理力度,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现象。
严禁利用传统风俗、家族或宗教仪式为未成年人证明婚姻关系或变相鼓励未成年人早婚早育;对造成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早婚早育的,各地要依法依规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应从实际出发,积极做好因早婚早育而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劝返复学工作,给予特殊关爱,保障接受义务教育。
【牵头单位:各级民政部门,责任单位:各级教育、统战、民宗、公安、司法部门】
八、关注特殊教育,防止因身体残疾失学辍学。
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和科学评估认定制度,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成立,成员由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人员组成。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台账,由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全面规范评估,并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情况,出具安置就读方式的书面评估意见。
适合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要本着“零拒绝”和就近就便入学的原则全面接纳。
对以送教上门方式安置就读的残疾学生,必须建立“一人一册”,因人施教,制定教育教学方案,明确教师配备、所用教材、教学内容、教学程序等,送教后需有送教结果评估评定,并将送教上门过程性资料收集整理齐全,建立“一人一档”。
要加强残疾儿童家庭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打消家长送
残疾孩子入学顾虑。
【牵头单位:各级教育部门,责任单位:各级残联、民政、卫生健康部门】
九、聚焦教育质量,防止因安置不当失学辍学。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统筹利用义务教育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大力改善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条件,重点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补齐两类学校短板,着力打造乡村温馨校园,切实做到基本消除大班额、全面消除超大班额。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乡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吸引力,发挥乡村小规模学校小班化教学优势,满足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进一步巩固深化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加大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利用力度,服务农村学校开足开齐课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大力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统筹优化城乡义务教育教师资源配置,要针对劝返复学后的教育教学实际需要,配足配齐学科教师,并不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针对劝返复学单独编班和职普融合教育学生,学校要严格教学管理,合理设置课程,制定教学计划,规范教师授课,加强质量评估。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习课程内容组织命题考试,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毕业,并由所在学校颁发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建立健全劝返复学学生教学过程档案,劝返复学学生报到注册、考勤记录、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备课本、学生作业本、测试用卷、考核成绩单、结业证书存根等须全部纳入档案管理。
【牵头单位:各级教育部门,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建立关爱制度,防止因学困厌学失学辍学。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学方式,帮助学生树立学习信心,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学习动力。
要把团结友爱、乐于助人等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要建立学有困难学生帮扶制度,精准分析学情,重视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通过课后辅导、教师
“一对一”帮扶、同学“手拉手”学习等方式,加大对学有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特别是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关爱。
各地要大力加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促进适龄儿童在接受义务教育前能听懂、会说普通话,保障他们入学后能够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接受义务教育。
各地各校要根据劝返复学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计划,通过插班、单独编班、普职融合、个别辅导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教育安置工作,确保劝返复学学生留得住、学得好。
对有心理问题的厌学学生,要耐心找准厌学原因,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室和心理辅导教师的作用,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促进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严禁以任何形式强行或变相逼迫学困生、厌学生、后进生及残疾学生、问题学生退学、休学、转学,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对学困生、厌学生、后进生及残疾、留守、问题儿童少年的关心关爱帮扶成效作为考核学校和教师立德树人实绩的重要内容。
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高送教上门质量,努力保障每一个残疾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牵头单位:各级教育部门,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残联部门】
十一、抓住关键节点,全力推动控辍保学常态化。
各地各校要紧紧抓住招生入学、开学报到、幼升小、小升初、放长假(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关键时间环节,集中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对重点家庭、重点学生实行跟踪式教育,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校就读,在校生全部按时返校。
招生学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联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新生家庭逐一发放书面《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讲明法定监护人职责,明确告知家长新学期报名时间地点,督促家长按时送新生报到。
放假前,学校要利用家长会、给家长的一封信、家长微信群等形式,宣传教育政策法规,并与家长签订《义务教育返校承诺书》,要求家长承诺新学期开学必须按时送学生返校就读。
开学前,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加
强与家长及学生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学生去向和身心状况,督促做好复学准备,按开学时间返校复课。
需要由教学点转校就读或升入初中就读的学生,原就读学校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位学生家长新学期报到时间地点,并在新学期开学后确认学生已顺利入学就读。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放假开学和节假日后要对学生复学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未返校复课或学期中无故长时间不到校学生,要及时联系沟通,掌握学生情况,确认为失学辍学的要纳入工作台账管理,并书面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劝返复学工作。
【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单位:各级教育、公安、民政、司法部门】
十二、强化动态监管,努力实现控辍保学精准化。
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逐户逐人开展核对、清查、消户、变更、补录等工作,及时摸清本辖区流动人口和新增人口信息,着重解决户籍管理中存在的多重户籍、空挂户籍、有人无户、人户不符、户籍信息不全等问题,为教育部门提供第一手适龄段儿童户籍准确资料,保障控辍保学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中小学学籍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及时登记更新学生辍学复学信息;每年精准摸排失学辍学学生情况,完善与户籍、扶贫数据比对制度,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实行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动态销号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好公安部门提供的人口数据资料,借助青海省控辍保学系统平台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特别要加强对农牧、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以及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的监测和对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困难家庭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测,及时发现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
【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单位:各级教育、扶贫、统战、民宗、公安、民政、司法、卫生健康、残联部门】
十三、强化监督检查,促进控辍保学取得新成效。
各地各部门要将控辍保学工作作为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重点内容,强化督导检查和考核问责,确保
中央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要对照《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考核评估办法》,不断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检查和考核问责机制,将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
要建立举报监督制度,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都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群众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辍学情况和控辍保学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举报,对监督举报的问题认真核查核实。
及时总结控辍保学工作成果,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表彰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不断营造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单位:各级教育、扶贫、统战、发展改革、民宗、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各地根据当地失学辍学实际情况和具体原因,对以上措施进行细化,制定具体的工作办法,各级政府要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进寺院查入寺儿童、进企业查非法用工、进家庭查未入学儿童、进校园查辍学学生、进政府查主体责任落实的“五进五查”活动,切实抓好落实,努力巩固来之不易的控辍保学成果。
本措施自2020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2日。
附件:1.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样式)
2.义务教育返校承诺书(样式)
附件
1.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样式)
编号: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存根
家长姓名: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签发日期:年月日
.............................骑...缝...章.............................
编号: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你的孩子(被监护人)已到进入小学(初中)就读年龄,请你务必于年月日至年
月日持本通知送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需要延缓入学,请你提出书面申请,于年
月日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如你无故不按时送孩子(被监护人)入学,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对你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县乡(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2.义务教育返校承诺书(样式)
义务教育返校承诺书
学校:
本人孩子,性别, 身份证号码,就读贵校年级班,于年月
日因离开贵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之规定,本人承诺于年月日按时送其到学校
年级返校就读。
如未按时送孩子返校就读,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以上承诺,请贵单位监督。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学生(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