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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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企业行为,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推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特制定《四川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通过推行烟花爆竹企业风险分级监管,明确各级安全监管范围和职责;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工作落脚点,促进企业建立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持续稳定。
第三条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结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特点,对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安全风险风险评估,并划分A、B、C、D四个级别的监管等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划分监管范围;按照“巩固A级、提高B级、重点整治C级、压缩淘汰D级”的原则,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重新评估,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四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工作。
负责制订《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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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政策和安全风险分级工作的实践经验, 适时修订《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负责指导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工作,负责全省A级烟花爆竹企业的复核工作。
(二)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地区安全风险分级工作,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评定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
(三)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日常监管工作。
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风险。
负责本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规划、颁证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分级标准
第五条根据国家标准规范,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综合评估企业的安全风险因素,将企业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一)A级等级企业
安全设施条件好,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扎实。
能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切实运行,具备安全隐患自诊并及时治理的能力。
A级企业分级评估分为85分及以上。
(二)B级等级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较好,有较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
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能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得到运行,具有安全隐患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安全隐患排查自诊的制度管理体系和执行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B级企业分级评估分为75-84分,至少为三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
(三)C级等级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
已建立或基本建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但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关制度针对性不强或未有效运行和效果有限,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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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自查自纠能力较弱,需要通过外部安全监管力量检查督促才能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和进行落实整改。
C级企业分级评估分为65-74分。
(四)D级等级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安全许可的最低标准,或经整改后勉强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建有安全生产许可所必须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执行不到位,缺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受到安监、公安、质监等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三超一改”问题屡查屡犯等。
D级企业分级评估分为65分以下。
第六条特殊情况下安全风险分级
(一)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或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评定为D级;
(二)列为省级以上挂牌整改单位未完成整改的,评定为D 级;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评定为D级。
第三章分级程序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标准》,自行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并向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书面报送自评报告。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八条市(州)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划分,组织有关专家,在30个工作日内,对照分级标准对烟花爆竹企业进行评估打分,按评定分值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级。
第九条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应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定后向省安全监管局上报备案。
省安全监管局对A级烟花爆竹企业复核认定。
第十条省安全监管局对烟花爆竹企业分级结果进行统计,并于次年1月公告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监管局将根据国家和本省安全监管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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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需要及特殊情况,适时对企业分级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企业的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按照风险分级职责权限向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安全风险分级。
第十三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风险等级提高1个等级:
(一)当年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
(二)一年内由于隐患整改不合格,受到2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风险分级评定结果,对辖区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安全监管。
重点加强C、D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可通过日常检查、重点督查、安全许可等多种手段,推动高风险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情况以及季节特性、行业特点和重点工作情况,制定本级执法检查计划,并结合相关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按确定不同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鼓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第三方服务或聘请专家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
(一)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检查频次
A级企业每年至少检查1次;B级企业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C级企业每季至少检查1次;D级企业每月至少检查1次。
(二)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检查频次
1.A、B级企业每年进行1次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2.C级企业每年至少检查1次;
3.D级企业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三)省安全监管局检查频次
1.A、B级生产企业每年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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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D级生产企业每年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七条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提高安全风险评定等级代替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的均含本数,以下的均不含本数;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风险等级降低是指由D级向A级降低(即安全风险等级由高降低),提高是指由A级向D级升高(即安全风险等级由低升高)。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标准
2-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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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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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采用总分100分评分制。
A级,总得分85分以上;B级,总得分75-84分;C级总得分65-74分;D级,总得分65分以下。
本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烟花爆竹产品分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判别。
3、建筑等级依据《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61—2009)判别。
4、定员定量根据《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652—2012)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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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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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采用总分100分评分制。
A级,总得分85分以上;B级,总得分85分以下,75分以上;C级总得分75分以下,65分以上;D级,总得分65分以下。
本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烟花爆竹产品分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判别。
3、建筑等级依据《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61—2009)判别。
4、定员定量根据《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652—2012)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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