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三章【最全】【共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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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1)了解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含义;(2)认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补救,并认识风险移转的性质、目的和规则。
(3)认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内容,特别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
(4)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
(5)认识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理解主要的管制措施。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货物风险的转移。
领会发价、还价的区别;发价的撤回、撤销的异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
应用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
历年考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3.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货物风险的转移5.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6.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和特征及国内法律措施7.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说
一、概说
1.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2.国际贸易法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本章主要阐述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问题。
3.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救济、风险转移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B>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公约缔约国,则适用公约。
2.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依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扩
大适用)。
例如:日本和英国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日本的甲公司和英国的乙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双方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境内,原则上,公约不适用。
但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依照中国的法律解决,而中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约国,则此时,该公约仍可以适用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三、《公约》的保留
根据《公约》第98条,除了《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1.对《公约》的92条“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声明保留;
2.对《公约》的95条“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
3.对《公约》的96条“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可以声明保留;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作出了保留声明。
四、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以及公约与惯例的关系
五、关于发价(要约)
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构成三要件:(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2)建议的内容须十分确定;(3)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2.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若被发价人还价则视为新的发价。
须注意此处“改动”须为实质性改动,若为非实质性改动则不视为还价,此时答复视为接受发价。
3.实质性改动:《公约》第19条规定,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争端解决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的变动。
六、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1.发价在到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
2.若发价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在发价到达前或与发价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
3.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即发价已经生效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发价,从而使发价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4.撤销的例外:(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七、关于接受
1.接受又称“承诺”,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有时也以某种行为作出。
2.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表明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这就是接受的效力。
3.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公约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4.逾期的接受:(1)若为主观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表示同意,否则接受无效;
(2)若为客观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迟疑表示拒绝,否则发价有效,合同成立。
5.接受的撤回:被发价人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达之前或与接受同时送达发价人。
八、当事人权利义务
1.卖方义务:(1)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3)转移货物所有权。
2.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2)收取货物。
九、关于“预期违反合同”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原因
(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3.处理
若卖方在上述情况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阻止将货物交付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该条又规定,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若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十、违反合同的归责
1.不采纳过失责任。
2.例外:若违约方能证明其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可以免责。
3.对不可抗力原则的约束。
不可抗力的免责,只对障碍存在期间内有效;并且不履约一方必须及时将情况通知另一方,否则要对另一方因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十一、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2)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3)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
(4)宣告合同无效;
(5)减低价格。
2.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要求买方付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十二、风险转移
1.若合同涉及货物运输且卖方没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则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风险。
2.若合同涉及货物运输,且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则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
3.若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的,则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
4.合同既不涉及货物运输,又非出售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则买方接受货物时风险转移;若买方不接受则自买方违约时风险转移。
十三、合同关系的消灭
1.合同按约履行
2.由于障碍履行不能
3.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4.宣告合同无效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形成和作用
二、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成文化
三、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统一解释了13个贸易术语,根据不同特点,按照卖方的义务逐渐增大,买方的义务逐渐减小,将13个贸易术语分成E、F、C、D四组。
(一)FOB(船上交货)
1.卖方义务
(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发票以及其他任何凭证;
(2)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交货;
(4)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
(5)卖方必须支付货物于指定港越过船舷为止时与货物有关的一切关税和费用;
(6)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充分及时的通知;
(7)卖方必须自费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8)卖方必须支付为按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并自费包装货物和作适当标记;
(9)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
2.买方的义务
(1)按照销售合同支付价款;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3)在约定日期、指定港口提取货物;
(4)承担货物于装运港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并支付有关的一切费用;
(5)通知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交货时间并接受相关凭证,支付装运前的检验费用,但出口国强制检验除外;
(6)支付获取单据或同等作用电子讯息的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二)FCA(货交承运人)
1.若指定地点为卖方所在地交货,则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交通工具时完成交货;
2.若非上述地点,则货物交给买方承运人时完成交货,且卖方不负责卸货;
3.若有多个指定地点则卖方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4.如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根据运输方式和\或货物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
(三)CFR(成本+运费)
1.卖方的义务
(1)提供货物和单证;
(2)自担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3)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并告知船方运货至目的港;
(4)承担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并给予买方交货的充分通知。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受领货物和单证;
(2)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相应的纳税费;
(3)承担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外的一切费用;
(4)办理保险,但卖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否则漏保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CIF(成本、保险费+运费)
1.卖方义务
(1)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2)按合同规定自费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证据;
(3)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
(4)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2.买方义务
(1)如买方若未按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买方须承担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2)买方须支付自卖方交货时起一切费用,除非另外规定卖方支付;
3.若买方有权决定装运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充分通知卖方。
四、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支付的国际惯例
(一)汇付
1.汇付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
2.根据不同的汇款方法,汇付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3.在进出口贸易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过程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的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
4.汇付实属商业信用性质。
由于商业信用不如银行信用可靠,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
5.汇付方式主要用于定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办法时,其货款支付也常采用汇付方式。
(二)托收是出口商为向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
1.托收当事人:
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卖方。
委托人还是出票人。
托收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委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代收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进口地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付款人:是代收行向其收取货款的人,通常就是买方。
付款人还是受票人。
2.托收的业务程序:
(1)委托人出具汇票,向托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具托收指示书,附具或不附具货运单据;
(2)托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进口地的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
(3)代收行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委托人付款。
若付款人拒付,则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委托人。
3.托收的种类:根据出口商开具的汇票是否附带货运单据,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以细分为:
(1)即期付款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
(3)承兑交单。
4.托收国际惯例:现行版本是1995年新版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5.托收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委托人与托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
(2)托收行和代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
(3)代收行与付款人无法律关系。
(三)信用证
1.现行惯例文本是2006年新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定义: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3.格式:现行的标准格式是国际商会第516号出版物的格式。
4.内容:就是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以及银行的保证。
5.当事人、参与人:
(1)开证申请人
(2)开证行
(3)受益人
(4)通知行
(5)议付行
(6)付款行
(7)保兑行
(8)偿付行
6.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申请开立信用证;
(3)开立信用证;
(4)通知受益人;
(5)交单议付;
(6)索偿;
(7)偿付;
(8)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7.信用证种类: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和规定的单据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须附带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和未保兑信用证;
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按其是否有开证银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参加负责、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和未保兑信用证。
(3)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
(4)SWIFT信用证
8.信用证支付方式特点:(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9.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双方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2)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的法律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申请书属于委托合同性质;(3)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法律关系,是业务关系;(4)通知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除应及时、准确地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外,还应向受益人保证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10.信用证欺诈
(1)欺诈一般应是受益人的行为;
(2)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
(3)欺诈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的行为,即欺诈已经成立并被确实,而不仅仅是怀疑或声称。
11.UCP600对UCP500的主要修改
(1)新增了第2条“定义”条款和第3条“解释”条款,对14个概念作了比较明晰的定义,新创设了“承付”概念,修改了“议付”的概念,澄清了一些含混不清用语的含义或处理规则,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
(2)确认只要交单相符,即使单据在传输过程中丢失,开证行也必须对指定银行承付。
(3)银行的审单标准更为明确,将审单时间从“最多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期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4)否定了以前的业务做法,即银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如果受益人未在适当时间内发出拒绝通知,则视为接受对信用证的修改。
(5)保险单据可以由代理人出具并签署,并可以援引任何除外条款。
(6)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此时已装船批注中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7)延期付款信用证可以进行贴现。
(8)将恐怖主义行为列为不可抗力之一。
(9)明确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第四节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冲突规范
一、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二、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我国《合同法》既适用于国内合同关系,也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自然也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因而它就是我国的一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内立法。
总则第一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如当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原则。
2.《合同法》的规定与《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大致相同,《合同法》顺应历史潮流导入电子商务的新型合同方式,肯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
3.《合同法》用较多条款规定了合同争议及其解决办法。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冲突规范
第五节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
一、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和特征
1.目的:
(1)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提高就业,调整产业结构;
(2)稳定汇率,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3)保障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4)为实现某种政治或外交目的服务。
2.特征:
(1)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法律化,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干预,通常表现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机关与进出口商之间的一种纵向的管理关系,属于公法的范畴,具有强制性。
(2)它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和执行国内立法、缔结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进行。
(3)它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和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
二、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律措施
1.关税:关税是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根据目的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财政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是指不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是以保护本国经济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根据征税对象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根据差别待遇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
优惠关税包括最惠国待遇关税、普遍优惠制关税和特惠关税。
2.关税征收方法:
(1)从量征税;
(2)从价征税;
(3)混合征税;
(4)选择征税
3.非关税措施:
(1)进出口配额措施;
(2)进出口许可证措施;
(3)外汇管理措施;
(4)复杂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商品检验措施;
(5)海关监管措施;
(6)反倾销措施;
(7)反补贴措施;
(8)保障措施。
三、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法律规范
(一)双边协调与规范:
1.通商航海条约;
2.双边贸易协定
3.贸易议定书
(二)区域性协调与规范
(三)专业性协调与规范
(四)多边协调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