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步步为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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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信达步步为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
第一条 鉴于中国证监会已批准了《信达步步为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下称《管理合同》)、《信达步步为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特签订本签署条款,并同意接受《管理合同》与《说明书》的约束。

自本签署条款生效之日起,委托人即与其他两方共同成为《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并已阅知和充分理解本合同签署条款、《管理合同》、《说明书》的内容。

委托人确认,管理人已充分揭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风险,并承诺已根据自身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情况认为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匹配,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按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义务;托管人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代理推广机构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也不提供任何担保或承担任何责任。

如相关文件中载明投资收益预期,该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代表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六条 本签署条款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则应签字,如果委托人是非自然人则应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管理人盖公章;托管人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网点业务公章)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

第七条 委托人特此声明,其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签署本签署条款,同时认可其他当事人以套印方式加盖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本签署条款一式三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各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管理人 托管人 委托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盖章)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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