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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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
的通知
【标 签】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缴纳方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1994﹞财税字第73号
【发文日期】1994-10-22
【实施时间】1994-10-2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油气田企业具有生产分散、大部分材料自行采购,而油气产品需集中由销售部门统一对外销售的特点,为了既便于油气田企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又保证油气田企业所在地的财政利益不受影响,经研究,现将各石油管理局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通知如下: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石油管理局汇集所属单位的进项税额、计算出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应缴增值税税额后,按照各油气田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财政厅(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