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顶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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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顶岗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顶岗是指因工作需要,由其他岗位人员临时担任原岗位工作,原岗位人员因事、因病、因休假等原因暂时离岗。
二、顶岗条件
第四条顶岗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 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3. 能够胜任顶岗工作;
4. 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第五条顶岗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2. 因工作失误或失职受到责任追究的;
3. 其他不适合顶岗的情形。
三、顶岗程序
第六条顶岗人员需填写《事业单位顶岗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单位主管领导对顶岗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顶岗人员安排到相应岗位。
第八条顶岗人员接到顶岗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并做好交接工作。
四、顶岗期限
第九条顶岗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顶岗期限届满或工作需要调整时,原岗位人员应返回原岗位,顶岗人员自动离岗。
五、顶岗待遇
第十一条顶岗人员在顶岗期间,享受原岗位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顶岗人员因顶岗工作需要,可申请必要的培训和晋升机会。
六、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应加强对顶岗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顶岗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单位对顶岗人员的顶岗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五条顶岗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顶岗工作质量。
七、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