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驻马店天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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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驻马店天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0
【案件字号】(2021)豫17民终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风于俊义丁耀东
【审理法官】王东风于俊义丁耀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银平;驻马店天顺医院;杨晓霞;驻马店新世纪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当事人】赵银平驻马店天顺医院杨晓霞驻马店新世纪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当事人-个人】赵银平杨晓霞
【当事人-公司】驻马店天顺医院驻马店新世纪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银平;驻马店天顺医院
【被告】杨晓霞;驻马店新世纪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情况,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驻马店天顺医院向上诉人赵银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9595.55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上诉人赵银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数额的认
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情况,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驻马店天顺医院向上诉人赵银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9595.55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赵银平在就医诊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该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银平申请对驻马店天顺医院、驻马店新世纪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为其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了赣求司[2019]医鉴字第11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驻马店新世纪医院为患者赵银平提供的诊疗行为未见过错之处。
2、驻马店天顺医院为患者赵银平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40%-50%。
3、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为患者赵银平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过错,但与患者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书,判决上诉人驻马店天顺医院对上诉人赵银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上诉人赵银平请求被上诉人驻马店新世纪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与该鉴定意见结论不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赵银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医疗费、交通费票据以及鉴定费发票、相关收据及证明等证据,并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诉人赵银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
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13990.11元,由驻马店天顺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计款321295.55元。
扣除该医院已为赵银平垫付的医疗费11700元,判决驻马店天顺医院赔偿赵银平各项损失共计309595.5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二审中,赵银平上诉称驻马店天顺医院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且其法定代表人杨晓霞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该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判决驻马店天顺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符合司法鉴定意见,其请求该医院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赵银平请求杨晓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因驻马店天顺医院系经依法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该医院,而非法定代表人杨晓霞,其请求杨晓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赵银平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河南省的各项标准判决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适用标准错误,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计算,且护理费存在漏判110900元,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对该上诉主张,赵银平系农业居民,无固定收入,其提供的照片、社区居委会证明、家政服务合同不足以证明,亦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对赵银平的上述费用计算标准及数额认定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对驻马店天顺医院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数额认定错误和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偏高,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其少承担12349.2元的主张,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银平、驻马店天顺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88、200元,由上诉人赵银平、驻马店天顺医院分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1:47:49
赵某某、驻马店天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7民终94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赵银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大镛、郭冰冰,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天顺医院。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天顺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晓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新世纪医院。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孔卫东,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东。
系该院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长虹,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赵银平、驻马店天顺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杨晓霞、驻马店新世纪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020)豫1702民初8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赵银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大镛、郭冰冰,上诉人驻马店天顺医院、被上诉人杨晓霞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河,被上诉人驻马店新世纪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银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驻马店天顺医院等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驻马店天顺医院系独立法人,应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杨晓霞不承担连带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
驻马店天顺医院系非企业民办(个体)单位,其出资人、开办人杨晓霞、李书旭夫妇应当对该单位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中,驻马店天顺医院许可证中载明,举办者为杨晓霞,院长杨晓霞,且驻马店天顺医院属于民办非企业(个体)性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第42条、44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一审法院判决驻马店天顺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显示公平,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首先,《鉴定意见书》认定驻马店天顺医院对赵银平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建议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0%-50%。
该司法鉴定仅从技术层面上评价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判断重点在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在技术层面上是否存在与患者病情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过错。
其次,由于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鉴定意见书》未包含对该医院临床医生诊疗过程中伪造病历及医生没有相关质资的评价。
最后,《鉴定意见书》仅为证据的一种,从技术层面给出的参与度大小并不应与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程度结果完全一致。
需要强调的是,正式由于驻马店天顺医院使用不具备妇科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人员违法给赵银平行妇科手术直接造成了瘫痪的事实。
江西鉴定机构支队病历医疗技术做出鉴定,天顺医院聘用非专业人员超范围执业不在鉴
定范围。
上诉人提交的卫生部门对该医院的行政处罚材料及以往判令也未予考虑。
三、一审法院以河南省的各项标准判决赵银平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适用标准错误,且计算时间有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诉人赵银平已提交北京市××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其自2017年4月起居住在北京市××区。
该证据系基层政府出具,足以证明赵银平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区的事实。
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认可赵银平长期居住在北京,××不需要酒店住宿。
因此,本案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北京市标准计算。
另外,赵银平生病前是戏曲演员,梨花大鼓传承人,常年在外演出,以上事实有照片及证书为证,不应按照农村居民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赔偿误工费。
一审法院不采信北京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但又以该鉴定机构时间为准计算各项赔偿费用,意图减少赵银平损失数额,帮助医疗机构减轻赔偿责任。
四、一审法院遗漏上诉人赵银平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有护工进行护理,支付的护理费110900元。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费,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本案中,赵银平生病后就由家属和亲戚轮流照顾,××人日夜看护,心力憔悴,加上精神上打击,××了。
从2018年9月19日开始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聘请了北京诚挚爱心家政有限公司的护工进行护理,支付护理费共计110900元。
该费用由上诉人实际支付,且有正规收据和发票予以证明,应当支持。
五、驻马店中心医院伪造病历,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医院庭审中也承认其伪造了上诉人在病历上签字,一审法院不顾该事实,作出其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判决,是在纵容医疗机构违法行医、××人的行为。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其上诉主张。
驻马店天顺医院辩称:一、上诉人赵银平请求被上诉人杨晓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其在一审中提供的2015年11月16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2011年11月23日驻马店市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可以证明,记载的均是法定代表人杨晓霞,驻马店天顺医院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杨晓霞是法定代表人,该医院具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举办人杨晓霞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审判决其医院在本案中承担45%的责任正确,赵银平认为应承担100%的责任于法无据。
本案纠纷发生后,赵银平将驻马店天顺医院、驻马店新世纪医院和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诉至一审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四方共同选取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三家医院为赵银平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与赵银平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2019年12月23日,该鉴定机构组织了由四方参加的鉴定听证会。
2020年4月21日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第五项认为,驻马店天顺医院为患者赵银平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40%-50%。
一审法院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让驻马店天顺医院承担45%的责任公平公正。
赵银平上诉称驻马店天顺医院使用不具备妇科质资的医生、超范围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等与上诉人的损害后果没有关联性,不是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依据。
三、一审法院判决以河南省的各项标准计算赵银平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适用标准于法有据,且计算时间正确。
一审庭审中,赵银平的代理人明确回答法庭的询问时陈述,赵银平的户籍地为河南省××城区顺河乡××村委××号,属于农村居民,没有固定职业,所提供的户口本记载与陈述一致。
1、误工费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一审中赵银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减少多少收入,只是口头陈述其是梨花大鼓传承人,仅提供几张照片,没有证书,没有原来经济收入证明,一审法院按受诉法院所
在地即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副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44314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已经很照顾赵银平,因其并不是在岗职工,只是一个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
2、误工时间认定。
本案诉讼前,赵银平之子宋攀单方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赵银平的伤残等级、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及期限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北天司鉴[2019]临鉴字第034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诉讼中,驻马店天顺医院不予认可该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对赵银平的躯体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精神智能状态及精神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各方采取抓阄的方式选取了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并于2019年12月23日在鉴定机构举行了听证会。
2020年4月20日该鉴定机构出具赣求实[2019]医鉴字第112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赵银平左侧肢体偏瘫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二)被鉴定人赵银平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该鉴定机构同日作出的赣求实[2019]精鉴字第2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银平患××所致精神障碍(边缘智力),精神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由于赵银平提供的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银平目前左侧肢体偏瘫,肌力III级以下,为四级伤残。
而诉讼中委托的江西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七级,二者相差甚大。
因此,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赵银平的诉前鉴定意见正确。
但计算赵银平误工时间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的前一日即2019年6月16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3、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34200.97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于法有据。
4、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正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971.57元标准计算于法有据。
四、护理费认定数额问题。
一
审法院将赵银平的护理分为定残前和定残后两个阶段计算护理费,并按照护理依赖程度和鉴定结果依照法定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数额,不存在遗漏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由护工进行护理,支出护理费110900元的事实,否则将出现重复计算护理费的情况。
因此,上诉人赵银平请求将自己找护工护理支出的护理费110900元计算在损失总额中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赵银平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驻马店天顺医院的上诉请求,驳回赵银平的上诉请求。
杨晓霞辩称,同意上述驻马店天顺医院的答辩意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驻马店新世纪医院辩称,一审法院判决对该医院的认定正确。
根据2020年4月21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其对上诉人赵银平提供的诊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对赵银平的损害后果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马店市中心医院辩称,根据2020年4月21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该医院为患者赵银平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过错,但与患者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因此,该医院对赵银平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赵银平对该医院的诉讼请求。
驻马店天顺医院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该医院赔偿赵银平各项损失共计297246.35元,一审法院多判决其承担12349.2元;本案上诉费用由赵银平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认定不当,存在多判或者数额偏高的情况。
二、本案中上诉人驻马店天顺医院垫支的医疗费为12700元,一审判决少认定1000元。
三、一审中上诉人驻马店天顺医院支出的鉴定费8000元应该计算到损失总额中,一审判决没有计算和扣除错误。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赵银平辩称:一、医疗费应当全额判决,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和其提交的证据进行
判决,已经遗漏779元,并未多判。
一审法院根据其一审中提交的病历能够证明住院天数,营养费计算正确。
一审法院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数额不是偏高,而是偏低。
上诉人赵银平有一个健康的戏剧演员到目前的瘫痪状态,身体伤残,精神损伤很大,25000元不足以弥补其损失。
二、驻马店天顺医院主张垫付的医疗费为12700元没有依据,其实际收到的为11700元。
三、驻马店天顺医院在一审中未提出反诉,其主张的鉴定费8000元不应计算在内,所有费用不应再按照45%结算。
杨晓霞辩称,同意驻马店天顺医院的上诉意见。
驻马店新世纪医院辩称,驻马店天顺医院的上诉与其无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马店市中心医院辩称,同意驻马店新世纪医院的上述答辩意见。
赵银平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驻马店天顺医院、杨晓霞、驻马店新世纪医院、马店市中心医院赔偿其医疗费40315元、误工费131995元、护理费617351.5元、交通费5793.59元、就医住院相关费用4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50元、营养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605557.78元、扶养费2280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148元、精神抚慰金66055元、鉴定费23139元,共计15320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驻马店天顺医院等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30日,赵银平因月经量增多,淋漓不尽、腹痛3个月,到驻马店新世纪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功能性子宫出血、宫内XXX,在该院行手术治疗(取环术及XXX),手术顺利,术中、术后生命体征平稳,赵银平花费医疗费779元。
2018年7月5日赵银平到驻马店天顺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多发性XXX,2、宫颈多发囊肿,在该院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术后,于2018年7月7日出院,住院3天。
2018年7月7日赵银平入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脑梗死;
2、××;
3、颅内动脉狭窄;
4、子宫肌瘤术后。
赵银平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共住院25天,个人支出医疗费8304.62元(7784.62元+520元)。
赵银平于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9月17日在驻马店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1天,个人支出医疗费1659.05元。
赵银平于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1月2日在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住院44天,个人支出医疗费20781.11元。
赵银平另提供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门诊收费票据6张,证明其在该院门诊治疗支出2531.95元。
赵银平另提供北京市××区中医院门诊收费票据26张,证明其在该院门诊治疗支出2376.69元。
赵银平还提供有外购药发票,证明赵银平外购药所支出医疗费用情况。
赵银平共计住院113天(3天+25天+41天+44天),共计支出医疗费39295.89元(不包含新世纪医院医疗费779元)。
诉前,赵银平自行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的伤残等级、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及期限进行鉴定,2019年6月17日该鉴定机构作出北天司鉴[2019]临鉴字第034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赵银平目前左侧肢体偏瘫,肌力三级以下,为四级伤残;轻度智力缺损(偏轻),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赵银平伤目前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需长期护理,建议护理人数为1人。
诉讼中,天顺医院对赵银平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该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赵银平左侧肢体偏瘫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
2、被鉴定人赵银平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天顺医院支出鉴定费8230元。
诉讼中,赵银平申请对其精神智能状态及精神等级进行鉴定,该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该鉴定机构鉴定并作出赣求司[2019]精鉴字第2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银平患××所致精神障碍(边缘智力),精神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诉讼中,赵银平还申请对驻马店新世纪医院、驻马店天顺医院、驻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