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2006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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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2006修改)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科字[2006]12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6.08.29
【实施日期】2006.08.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7日)废止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湘科字[2006]126号2006年8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是湖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具体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含一般面上项目、优秀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
省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均执行本规定以及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省基金办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与规划,结合学科发展战略,定期发布《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及根据此规定制定的其它管理办法中简称《项目指南》)提出资助的主要范围、鼓励研究领域和定向研究课题,指导申请。
第六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申请者必须满足项目申报所需的年龄要求;
(四)申请者必须符合项目申报所需的职称和学历要求。
第七条申请者须按各类项目的要求和《项目指南》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本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申请,省基金办一律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八条已承担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且尚未结题者(含延期结题项目)不能申报省基金面上项目;同一年中同一申请者只能申报一项省基金各类项目;已获省基金资助但未按时结题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该项目规定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省基金各类项目。
承担省基金项目两次后未承担国家、部委级科技项目或省级重点以上项目者,自结题年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
第九条省基金办每年发布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事项的通告,申请单位根据通告要求组织申请,省基金办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基金项目,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要求执行。
第十条项目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在组织省基金项目申报过程中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中心。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省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采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省基金办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议和评审:(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三)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
第十三条省基金办在省内外遴选专家建立湖南省自然科学专家库。
入选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事业;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或比较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省内外发展情况;近年实际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省基金办应客观、公正地遴选同行评议专家,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有关规定,注意同行评议专家的知识覆盖面、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单位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