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 减免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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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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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 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 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 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 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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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 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 “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 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 的标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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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3.C企业2019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时,经过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 得税时,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 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0 万元、200万元。 请计算该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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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 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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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 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 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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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 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 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 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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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 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 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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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
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
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 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三个无需: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小 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均无需任何审批 流程、无需任务核查手续,无需任何证明 资料;
• 三个自动:采用电子申报方式 ,只要纳税 人填写完整,系统自动帮助享受减免优惠: 1、自动识别;2、自动计算;3、自动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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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 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 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 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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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 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 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 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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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 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 优惠政策。
•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 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 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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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 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
• 二、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按照【2019】13号文件规定执行。
•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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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 通知
闽财税【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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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 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 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 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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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 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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