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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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内的所有居民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社区内部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是社区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社区内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行政的原则,保护民主、平等、公开、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社区管理委员会是全体社区居民自己组织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执行社区管理的主要组织。
第六条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处理和协调社区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
第七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规章制度,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不得损害社区的利益。
第八条社区内部管理应当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居民的民主权利,尊重和保护居民的人格尊严。
第九条社区内部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十条社区管理委员会是社区内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社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稳定和和谐。
第十二条社区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社区管理委员会设置办公室,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管理委员会与社区居民建立了有效的联络和沟通渠道。
第十五条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区居民公布社区管理工作的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发挥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开展居民的文化、体育、娱乐、公益活动,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八条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解决社区管理中的难题和问题。
第三章居民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居民有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有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条居民享有社区公共资源的权利,需遵守社区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居民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随意擅自搭建物资。
第二十二条居民应当听从社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配合社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居民不得恶意损害社区的名誉和利益,不得干扰社区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居民有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有依法向社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诉和申诉。
第二十五条居民应当爱护公共设施,不得破坏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居民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和家庭的财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居民应当遵守社会道德,不得有侮辱他人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社区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区居民应当遵守社区的公共秩序,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和社区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社区居民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社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有危害社区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社区居民不得私自占用、销毁公共设施,不得非法侵占属于社区公共资源的土地和房屋。
第三十一条社区居民不得进行赌博、卖淫、吸毒等非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区居民不得利用社区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三条社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居民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社区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警告、劝阻、劝导等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正在社区内租住和旅居的外来人员应当遵守社区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处理投诉和申诉
第三十六条居民对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不满意或者有异议,可以向社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诉和申诉。
第三十七条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居民的投诉和申诉,并进行调查和审理。
第三十八条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申诉,对投诉和申诉的结果及时告知居民。
第三十九条居民对社区管理委员会处理投诉和申诉不满意,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第四十条对于居民恶意投诉和申诉,社区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监督和制约
第四十一条社区居民和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相互监督和制约,共同维护社区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四十二条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向社区居民公开社区管理工作的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社区居民对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权利,可以对社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社区居民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关事项进行报告和公开。
第四十五条社区居民对社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有建议和意见,可以向社区管理委员会提出。
第四十六条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居民的建议和意见,积极改进社区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处罚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于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社区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劝阻、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社区管理委员会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勒令搬离、移交司法机关等。
第四十九条对于在社区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居民和社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于在社区管理工作中做出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居民和社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可给予警告、批评等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社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的修订和修改需经过社区居民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