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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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
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临政发〔2009〕49号
•【施行日期】2009.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
实施意见
临政发〔2009〕49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
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实施,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84号)文件精神,结合临沧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民工问题历来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快实现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
义。

广大农民工进城务工,既调整了城乡就业结构,又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也增加了农民收入。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农民工的权益基本得到了维护。

但由于农民工分布广、流动性大、就业灵活、涉及行业多,加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规范,层层转包和发包建设工程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还有待加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联动机制还不够健全,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频频发生,农民工群体上访、投诉事件有增无减。

为了从源头上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加强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责任意识,树立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真正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形成全社会关心农民工、尊重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利益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从推动临沧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临沧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切实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确保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一)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问题
1.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坚持理清旧欠和预防新欠并重,进一步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全面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完善利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将拖欠工资信息纳入全国的基础数据库。

探索建立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动惩治机制。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推动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制订发布工资指导线,落实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与其他工人同工同酬。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市总工会协办)
(二)强化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1.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实行城乡统筹就业,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创建公平的就业环境,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继续组织开展“春暖行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行为。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加强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平台,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发布制度。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加强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和县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的目标。

努力打造特色劳务品牌,大力发展劳务对接和劳务协作,提高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由市农业局主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协办)
4.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百万民工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培训工程”、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培训工程。

(由市农业局主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扶贫办协办)
5.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协调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加大财政对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由市财政局负责)
6.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把农民工安全培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组织对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殊作业的农民工,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及时调查处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三)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1.实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报告未经卫生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由市卫生局主办,市发改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办)
2.依法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规程、标准和制度,落实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和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

开展农民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护工作。

(由市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办)
3.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严厉打击介绍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非法行为。

以乡村用工单位为重点,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市总工会、妇联协办)(四)依法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积极稳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1.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

加强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采掘、建筑、加工、餐饮等行业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监督。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继续实施“平安计划”,实现全部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全力推进
建筑施工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着力推进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以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造业和建筑施工行业为重点,积极解决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问题。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切实加强和改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1.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落实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保证农民工子女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

建立农民工子弟学校、农民工随住子女义务教育情况统计。

进一步扩大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

按照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的奖励规定,为农民工子女落实升学加分政策。

(由市教育局主办,团市委协办)
2.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

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治疗及血吸虫病的救治救助政策,开展对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防疫免疫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

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将农民工适龄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免疫规划,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由市卫生局负责)
3.加强和完善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建设。

开展农民工计划生育关爱行动,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为符合政策的农民工核发《生育证》,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服务双向考核制度。

(由市计生委负责)
4.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对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给予支持,对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环境进行治理,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达到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由市建设局负责)
(六)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1.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鼓励农民工参加与农民工权益有关的社区事务会议,研究探索农民工参与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使农民工与本地居民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

(由市民政局负责)
2.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

继续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宣传教育、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在乡镇、街道社区、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工会等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点,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由市司法局主办)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为切实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在临沧市辖区内投资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程中标的施工单位或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工程项目施工地所属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并按照合同工程价款的3%向该帐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期超过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

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等相关监督部门要定期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审计监督。

各县(区)要尽快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没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县(区),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一)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工程项目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督促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或企业到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的商业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

凡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项目建设
施工单位或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清欠,并承担其它相关责任。

(二)由财政拨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财政拨款额度的3%预存;非财政拨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合同工程价款的3%预存。

工期超过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建设部门必须通知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参与招投标。

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企业,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尚未清欠完毕的,应取消其招投标资格。

(四)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单位或企业必须提供由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金存入凭证才能办理该建设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未在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的商业银行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开工许可的,项目施工单位或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开工许可机关负责清欠,并承担其它相关责任。

(五)施工单位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开户银行从工资保证金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同时,将支付情况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或企业,并在接到通知30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凭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取款证明到开户银行提取工资保证金。

发生拖欠的,在全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提取剩余工资保证金。

(六)项目施工单位或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尚未全额清欠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不得进行工程验收和决算。

(七)人民银行要把施工单位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系统,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四、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临沧市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劳动保障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建设局、公安局、财政局、安监局、法院、工商局、各商业银行为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宣传实施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落实有关责任和措施。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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