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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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8.03
•【字号】九府厅字〔2018〕107号
•【施行日期】2018.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3日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2018—2020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非遗保护现状
(一)形成有效管理机制。

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全面建立,成立了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立了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

同时,市、县(市、区)成立了非遗保护机构,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

(二)建立四级非遗名录。

九江市现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1项,江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2项(含国家级项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97项(含国家级、省级项目),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81项。

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库。

(三)强化优秀传承保护。

九江市现拥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20人,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0人,江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34人,建有庐山篆刻、西河戏、瑞昌剪纸、湖口草龙等10个市级非遗传习所和金星砚、庐山云雾茶等26家市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四)开展非遗普及活动。

市、县(市、区)两级文化部门以“文化与自然遗产日”及重大节庆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各类非遗展示展演,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活动,让民歌、民乐在校园传唱,将传统工艺美术纳入课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青少年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让更多群众了解和领略九江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地域民俗魅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为准绳,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整体性和有效保护下的合理利用,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增强九江文化软实力,加快推进我市从文化大市向文化强市迈进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各级政府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是各自职责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责任部门。

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坚持属地保护,分级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属地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以所在地保护为主,按照项目和传承人层级分级管理,建立市、县(市、区)分级负责的保护责任制。

3.坚持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全局观念,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分阶段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循序渐进,逐步实施。

4.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

严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文化、教育、旅游等功能,有效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在带动地方经济、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符合九江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建成相对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推出一批具备推广价值的九江非遗品牌和非遗研究成果,加大国家级非遗项目申报力度,精心打造现有省级非遗项目,争取更多省级非遗申报为国家级非遗项目,建成系统全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成效明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深入人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全社会的
自觉行动。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体系。

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摄影、数字化等方式,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摸清家底。

同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缺失。

(二)完善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进一步加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的管理,加大保护力度,根据不同类别、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名录项目分类保护规范标准,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加强对不同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

加强对各级名录项目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和退出机制。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体系。

继续做好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命名工作,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传习经费,支持其开展教学、交流等活动。

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传承人开展收徒传艺活动。

建立传承人传承考核机制,对传承工作突出的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传承不力的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传承人的资格。

(四)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体系。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探索与实践,探索生产性保护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积极培育生产性保护的成功典型,促进生产性保护的全面深入开展。

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模范带头作用,总结生产性保护的做法和经验。

探索实施生产性保护税收、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开展生产性保护创造有利条件。

(五)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体系。

积极利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及传统节假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演出、讲座等活动,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乡村、进广
场、进军营等活动,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教育基地,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活跃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维护社会团结和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体系。

积极推进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指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一批以生产、传习、展示、销售为主要功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设备。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融合发展。

(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

组织开展全市非遗理论研究工作,成立全市非遗研究学会,以非遗科研项目为支撑,以成果应用为拓展,以人才培养为关键,着力解决全市非遗理论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成果少、成果转化慢等问题,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进行科研攻坚,推出一批具有权威性、学理性、前瞻性、应用性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研成果。

(八)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外交流体系。

秉承“走出去、引进来”的理念,加强在非遗工作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同时,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我市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通过学习交流,有效提升我市非遗保护传承的水平,使一些有实力的非遗项目产生品牌效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统筹协调,加强督导,发挥部门优势,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形成推进合力。

(二)加强资金保障。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投入机制。

依法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宣传,普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营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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