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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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惩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效率,增强职工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我院各项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院职工(包括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和业务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体在岗职工(包括聘用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盐湖化工、地质找矿或其他方面工作中有突破或突出贡献者;
二、受院级以上奖励、表彰的人员;
三、在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四、在促进单位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较大的;
五、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单位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任劳任怨,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精神奖励:可给予通报表扬,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标兵等荣誉称号、记功、记大功。
物质奖励:可给予一次性奖金。
奖金数额按青地七勘[2010]55号文执行。
第七条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标兵、记功、记大功由院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请院党委会议研究批准;
第八条对职工的奖励,需经基层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
职工获得奖励,由单位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
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和设计要求,造成质量事故,使国家、单位名誉、财产受损失的;
四、违法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使人民生命,国家、单位财产受损失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设备工具损坏、丢失,浪费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虚开假报,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七、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八、泄漏国家机密或本单位商业秘密,致使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的;
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
对于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或处以3000元以内的罚款;也可视个人业务技能和工作表现及院岗位安置情况,经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给予内部待岗或停岗停薪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受记大过处分的职工,按原所聘岗位的低一级岗位聘任。
第十二条对于受到降职或撤职处分的职工(降职或撤职只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第十三条开除留用察看期限为12个月,开除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计发),开除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按相关规定确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编制外聘用人员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在给予职工行政处分的同时,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院务会研究决定,一般可根据经济损失的大小,按一定比例给予处罚,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人2个月的工资标准。
对于有第九条三至八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的金额根据损失情况确定,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人6个月的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旷工期间不发放任何工资、奖金等待遇,旷工一天按3天事假计算。
职工一年内连续旷工4-14天或累计旷工4-29天的,不再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效益)奖、绩效工资(对于已发放的绩效工资予以扣回),年终考核视为不合格,其下一年度不予晋升一级薪级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单位有权予以除名,符合辞退规定的予以辞
退。
第十六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分决定前要征求受处分者个人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最后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职工给予辞退、开除处分,须经院务会议提出,并征求院工会委员会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个人档案。
职工对于处分和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处罚)决定以后十日内,向做出决定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在上级机关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受到行政处分的职工当年不得参加单位组织的任何评奖、评优活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不再晋升当年的一级薪级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下年度符合岗位晋级条件的不予晋级,按原岗位级次聘任;受记过以上处分的3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仍按原岗位级次聘任,其他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分职工进行包庇的,应当从严予以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条款不再执行,均以本条例为准。
本条例由职代会审议通过后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