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食堂卫生制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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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食堂卫生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食堂的经营管理,维护食品安全和卫生环境,保障食堂食品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食堂的卫生管理工作,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和食堂环境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机关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条机关食堂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的监管。
第五条机关食堂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机关食堂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落实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责任。
第二章食品采购与储存
第七条机关食堂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资质文件,并建立供应商档案。
第八条机关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保证供应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机关食堂应当对进货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对不合格的食品及时退货。
第十条机关食堂应当建立合理的储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保存期限,禁止使用过期食品。
第十一条机关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储存记录和台账,做好食品进销存的记录。
第三章食品加工与销售
第十二条机关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卫生操作规程,做到厨房卫生、人员卫生和设备卫生。
第十三条机关食堂应当保证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和设备清洁卫生,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机关食堂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销售记录,确保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机关食堂应当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检,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六条机关食堂应当做好食品回收利用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避免未经处理的餐余食品造成二次污染。
第四章食堂卫生环境管理
第十七条机关食堂应当保证就餐环境的卫生整洁,严格执行食堂卫生清洁制度。
第十八条机关食堂应当定时对就餐区域、用餐具、餐桌椅、地面、墙体等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机关食堂应当保证食堂的通风、排烟、排污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清洁卫生。
第二十条机关食堂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检查制度,每日对食堂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机关食堂应当做好员工的卫生防护工作,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加强健康教育和防疫知识培训。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机关食堂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自查和内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三条机关食堂应当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机关食堂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和卫生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机关食堂对违反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六章后勤管理和监督委托
第二十六条机关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工资福利、用人员工培训等后勤服务安全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机关食堂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的推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机关食堂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以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为中心,确保食堂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机关食堂应当按照本制度,严格执行,确保食堂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