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虔诚信徒:G. A.柯恩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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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虔诚信徒:G. A.柯恩【下】
原文刊登于周濂主编:《政治哲学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周濂主编的第三卷集中了国内政治哲学界诸多顶尖学者,力图穷尽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及其著述。

强烈向大家推荐。

推送获得作者授权。

限于篇幅,葛老师的大作分两次推送。

我亲爱的宝贝来自大牛的下午茶00:00 04:09
文| 葛四友
▍五平等的“现实可能性”阶段
一在回应了平等所受到的各种强有力挑战之后,柯恩的重要任务就是提出一种有吸引力的平等理论,表明平等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从而能在分配正义领域占有其一席之地。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位马克思主义者,柯恩不需要像罗尔斯、诺齐克那样去建构自己的正义观念。

因此,尽管柯恩的工作表面上看起来是对其他理论的犀利批判,显得很有攻击性和破坏性,但于他自己而言,这些其实都是防守,是为其信仰的平等争得一席之地。

柯恩要回应的挑战主要是那些对平等理论能够构成内在威胁的。

诺齐克的理论显然是因为这点才受到柯恩如此的重视,而柯恩对后果主义惜墨如金,缘由大概也正是因为后果主义在表面上来看无法对平等主义构成内
部批判。

柯恩在阐述其具体的平等观念时,德沃金成为了其最适合的批判对象。

这大概有两个原因,第一,德沃金是当今最有影响也最坚定的平等主义者;第二,他的观点经修正后能够很好地表达柯恩所要求的平等观念。

德沃金为平等观念提供了一个大家不会有争议的宣传口号:对每个人要表示平等尊重与关切。

德沃金认为,“宣称对全体公民拥有统治权并要求他们忠诚的政府,如果它对于他们的命运没有表现出平等的关切,它也不可能是个合法的政府”[1]。

但是究竟什么样的平等观点才对所有人表达了平等的尊重与关切,却是众说纷纭。

而德沃金认为这种“平等的关切要求政府致力于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我把它称为资源平等”[2]。

德沃金坦承其平等理论的根据在于伦理学个人主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重要性平等原则:从客观的角度讲,人生取得成功而不被虚度是重要的,而且从主观的角度讲这对每个人的人生同等重要”。

由此“要求政府采用这样的法律或政策,它们保证在政府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公民的命运不受他们的其它条件(他们的经济前景、性别、种族、特殊技能或不利条件)的影响”[3]。

这是一种集体责任。

第二个原则是“具体责任原则:虽然我们都必须承认,人生的成功有着客观上平等的重要性,但个人对这种成功负有具体的和最终的责任——是他这个人在过这种生活”。

[4]德沃金认为
这其实是一条“关联原则:它坚持认为,就一个人选择过什么样的生活而言,在资源和文化所允许的无论什么样的选择范围内,他本人要求对做出那样的选择负起责任”[5]。

这个原则强调的是个人责任,即个人应该对此造成的后果负有责任。

柯恩大概不会反对这两种责任的划分,但他肯定反对德沃金对两种责任的具体规定。

德沃金有一个与两种责任区分相对应的区分:个人(person)/环境(circumstance)的区分。

而这中间实际上最核心的是德沃金的个人与个人性资源的区分。

“一方面,那些决定着何为成功的信念或态度归属于个人(person);那些为这种成功提供帮助或阻挠的身、心或个人特征归属于个人的环境”[6]。

根据这种区分,德沃金的资源平等就是要求资源的分配要敏于抱负(个人),而钝于禀赋(环境)。

不过,柯恩所支持的平等是种运气均等等主义,如果不是由于人们的过错或选择,那么人们应该过得一样好。

非常清楚,资源的分配钝于禀赋是与柯恩的观点一致的,但是关键在于抱负中既有选择的成分,也有非选择的成分。

不仅如此,人们由于抱负与能力的不同,从而从资源中能得到的福利也是有所不同的。

因此,柯恩就此两点对德沃金的资源平等做出了批判。

二柯恩的第一个批判集中于个人与个人性资源的区分。

这个批判的第一方面是这种区分导致对运气处理的不一致。

考虑
幸运的张三和不幸的李四。

其他人的欲望和需要使得张三可以追求他自己心仪的职业,人们乐于购买张三生产的东西。

但是李四所生产的东西则无人问津。

根据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李四可以要求对于他与张三之间巨大收入差异的修正。

但考虑他们的休闲偏好,张三喜欢钓鱼,而李四喜欢摄影。

钓鱼便宜而摄影昂贵也是许多人喜欢钓鱼,从而因为经济的规模效应导致的结果。

尽管两种差异都是由人们的嗜好与抱负所影响而产生的,但是根据德沃金的区分,会得到完全不同的对待。

一个处于生产领域中,因而属于个人技能,是集体责任,必须予以修正;而另一个处于消费领域,属于个人责任,因此不应修正。

然而,处于生产领域与消费领域本身无法对这种区别对待提供根据。

[7]
这个批判的第二个方面是该区分并不能穷尽所有的因素。

乐观(或忧郁)性情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第一个麻烦就是我们无法将乐观这种特性归为个人或环境(个人性资源)。

乐观不是定义一个成功的生活将是什么样的东西,因此它只能算作环境。

但是环境又被定义为能力和缺陷,但快乐并不是这些东西,它不是能力而是一种幸运的性情,给定投入,能够产出高于一般的效用。

它也不是当一个人追求目标时实行的东西,即使它能够有助于他追求它们。

但是乐观的价值不仅仅是他它提高了个人获得一个成功生活的可能性。

它能做的另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能够消减失败的悲伤。

它是独立于目
标促进器的一个效用增强器。

第二个麻烦是与之相对的忧郁性格的补偿问题。

比如说某人个性忧郁,他具有他人一样多的资源,即在德沃金意义上的个人性资源与非个人性资源。

但他就是非常不快乐,特别的忧郁。

假设这个时候有一个昂贵的药物可以治疗他的这种忧郁症,那么我们需要给予他这种补偿吗?在柯恩与德沃金的讨论中,德沃金认为应该。

但是根据资源平等理论而言,只有属于环境因素导致的不平等才应该是我们需要纠正的,忧郁不属于环境,因此补偿它也是没道理的。

德沃金认为这个属于个人与个人性资源的交界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虚拟保险来解决。

最好的方法是问个人是否对忧郁进行保险,如果是的话,那么就因为他的忧郁进行补偿。

但是德沃金在保险机制的使用中,个人决定是否要投保时他知道什么东西属于他的个人:这正是德沃金的无知之幕要薄于罗尔斯的地方。

但是,决定不对忧郁投保的个人,按假说,仍然对于他是否忧郁并不知情。

不仅如此,即使这种处理能够成功,这里根据的也不是个人/个人性资源的区分,而是根据选择/运气的区分。

[8]
三柯恩的第二个反驳针对的是平等空间。

柯恩认为,我们需要补偿的不是资源的缺乏,而是福利的缺乏。

假设张三可以非常灵活地使用他的两只手,但是每次使用后肌肉都会非常痛。

现在假设有一种昂贵的药物可以消除他的这种疼痛。


种药物并不能代表对一种资源缺陷的补偿,因为张三具有移动他手臂的能力,在相关的意义上他比绝大多数人做得都要好。

我们需要对之进行补偿吗?[9]德沃金对此提出的回应是,“健康的生活不管有什么其它的特点为,都是摆脱了严重而持久的生理和精神痛苦或不适感的生活;生理或精神上虚弱,或处在一种没有贵重药品或服装便无法摆脱的痛苦、消沉或不适感的状况中,都是显而易见的残障。

处在这种虚弱状态的人并没有选择它;如果他能够做到的话,他会加以治疗,他的信念、判断、信仰或偏好,都不会反对这种治疗”
[10]。

当然,柯恩肯定会同意德沃金的这个回答。

但是这个回答无法为资源平等理论提供任何帮助。

问题依然存在。

因为这里问的恰恰就是根据资源平等理论,我们如何得到德沃金自己上面所说的话。

因为痛苦、不适等状态并不是资源,根据资源理论是无法对它们加以补偿的。

如果德德沃金说张三缺少无痛移动手臂的能力,或说这个人缺乏能够避免疼痛的资源。

即使使用资源主义术语来描述它,这实际上在援引福利平等的思想。

另一方面则是德沃金再次强调了选择的作用。

这里的关键是“处在这种虚弱状态的人并没有选择它”。

[11] 尽管德沃金明确表示他并没有以选择作为个人/个人性资源
这种区分的根据,但笔者认为,他为之提出的两个理由并不成立,由此无法回应柯恩的批判。

德沃金的第一个理由是“我
遵循的正常人的伦理经验,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们自己的个人承担后果”。

[12]但这条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在日常经验中,个人与个人性资源的区分是没有的。

人们并不认为我们的精神能力,如技能等属于环境因素。

因此这里的个人/个人性资源区分只能是一种技术性的,需要其他的根据。

不仅如此,德沃金在论证中也明确地承认,“技能和抱负相互形成的影响阻挠着我们。

技能是培养和发展的产物,而不是完整发现的东西。

人们选择哪一种技能加以发展,反映着他们有关最好成为什么样的人的信念”。

[13]第二个理由是,“正是我们的各种嗜好和抱负,为我们规定了什么是令人满意的或值得过的生活,把它们当作我们实现这种生活的障碍是说不通的”。

[14]嗜好与抱负为我们规定了什么是令人满意或值得过的生活。

但即使我们的嗜好、抱负规定了我们生活的意义,也并不能证明它规定的这种生活意义是合理的,因此并不能表明我们具有任何的嗜好、信念、抱负都是合理的。

比如说印度寡妇殉夫之风俗,假设某个女人接受了这种信念与抱负,认为此风俗规定了她的生活意义。

我们也不能就此认为这种抱负是合理的的。

因此,这个理由同样无法作为区分的根据。

[15]
在对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所做的批判之中,我们可以看到柯恩自己的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也就是他认为更具吸引力的平等观念。

为了更好地理解柯恩的平等理论,我们可以考察
各种平等对运气因素的处理,从而比较各种平等理论的差别。

一种是比较盛行的机遇平等理论(权利的平等理论),这种理论体现在经济的自由放任体系中,它保证每个人具有相同的权利,但它不考虑社会偶然性也考虑自然偶然性对人们运用这种权利的影响。

然后是罗尔斯提出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如果人的天赋与努力差不多,且抱负差不多,那么就有差不多的生活前景。

它要求抵消社会偶然性的影响,但不要求抵消自然偶然性的影响。

对于德沃金的资源平等来说,只要人们的抱负跟努力差不多,即使天赋不同,那么也要有差不多的生活前景。

它要求抵消自然偶然性与社会偶然性对环境(包括个人能力)的影响,但不要求抵消出现在个人抱负中的自然偶然性与社会偶然性的影响。

而对于柯恩的运气均等主义体系来说,不管人们的天赋与抱负如何,只要跟选择与过错没关系,那么他们就应该有差不多的生活前景。

在理想的意义上,它要求抵消所有社会偶然性与自然偶然性的影响,换言之,除非出于人们的选择或过错,否则人们应该过得一样好。

柯亨的平等空间非常接近于阿马蒂亚·森的平等空间:可行能力[16]。

不过他使用了一个不同的名称,即中期福利(midfare)。

这种中期福利既不是客观的物品(即资源),但它也不是人们消费物品最后所得到的感受(即福利或效用),而是一种介于资源与福利之间的东西,即中期福利。

他与森
的细微差别可以用婴儿的例子来加以说明。

一个婴儿只要得到喂养,那么他能够得到中期福利,但他没有相应的可行能力。

[17]此外,柯恩区分了平等的两种观点[18]。

一种观点认为平等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平等的价值在于能够使得人们过得更好或者服务于其他的价值。

这种观点并不赞成把更好者变差以得到平等。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这种观点认为人们具有一样多的有价值事情,这本身就是好的。

因此,即使减少一个人的所得从而与另一个人变得一样好,这就平等而言这是好事,即使综合来看,这未必是件好事。

后者才是柯恩所持有的的平等观念。

▍六平等的“唯一性”阶段
一上面柯恩为平等求得了一席之地,但是要捍卫其平等信仰,柯恩还需要直面平等最重要的竞争对手:罗尔斯的公平正义。

因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始于平等,却又终于差别原则。

由此,柯恩面面临着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把平等从差别原则之中拯救出来[19]。

而这就是其《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的重要目的。

柯恩想表明:分配正义中唯一重要的因素就是平等,由此进入平等的“唯一性”阶段。

在笔者看来,柯恩在从运气均等主义的预设入手,可以说对差别原则做了迄今为止最全面甚至最有力的批判。

柯恩认为,差别原则是罗尔斯对运气均等主义与帕累托标准所做的一种妥协。

他试图表明,差别原则所体现的妥协方式存在着
内在的动机困境。

我们理解柯恩的这个批判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针对的是接受罗尔斯的基本设想的人;第二,这种批判预设了罗尔斯的一些基本观点;第三,柯恩的反驳论证是符合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方法的。

尽管罗尔斯强调他所用的是社会契约方法,但他的契约达成并不取决于人们的实际心理状态,罗尔斯所要求的实际上是根据原初状态中的预设推出其正义原则。

[20]如上所述,柯恩可以根据罗尔斯的一些基本预设,对其导出差别原则的论证做出批判。

柯恩的批判预设以下几点:第一,罗尔斯接受运气均等主义的如下观点:除非出于人们的选择或过错,没有人应该比其他人过得差。

[21]第二,柯恩预设平等具有内在价值,且罗尔斯的起点平等是在后一种意义上讲的。

[22]第三,罗尔斯承认帕累托标准具有强大的力度,从而间接承认了人们过得有多好是很重要的。

[23]第四,罗尔斯所接受的差别原则体现了博爱精神。

[24]第五,罗尔斯主张的公平正义社会是一个良序社会,里面的人都是因为真正接受公平正义原则而遵守它,也就是人们都有充分的正义感。

[25]第六,公平正义原则只适用于制度的选择,而不适用于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做的选择。

[26]
二柯恩早期对差别原则的批判主要是对上述第六点的批判,即差别原则在应用上的限制。

柯恩认为,如果人们在政治领域(即制度选择的领域)是均等主义者,而在私人领域(即
个人行为选择的领域)却是利益最大化者,这就存在着动机的悖论:个人的动机是不一致的。

[27]柯恩着重讨论了罗尔斯关于差别原则之应用限制的论证,表明这些论证无法消除上述动机的不一致性。

其中对罗尔斯激励论证的反驳是最根本的,奠定了反驳其他论证的基础。

我们先来看柯恩对激励论证的反驳。

为了简便,可以把社会分为两个阶层:一个是最有利者阶层(即能干者阶层),另一个是最不利者阶层。

激励论证的基本想法是这样的:如果能干者得到的报酬不高,那么他们的动力就不够,生产的东西就会少得多。

由此,相对于给高报酬而言,最不利者得到的反而更少。

因此,我们应该以不平等作为激励,提高能干者的努力程度,从而改善最不利者的生活。

[28]
激励论证的基本精神可以更清楚地体现在柯恩有关增税的例子中:(1)如果经济不平等有利于最不利者,它是有证成的。

(大的规范性前提)(2)当税率是40%的时候,(A)能干者生产的比在60%税率下要多,(B)结果最不利者在物质上反而得益更多。

(小的事实性前提)(3)结论是:税率不应该从40%升到60%。

[29]
这个论证抽象起来看似乎是合情合理的。

为了反驳,柯恩提出了一个类似结构的论证:(1)付钱赎回孩子比不赎回孩子对父母是更好的。

(2)(假设没有别的办法)除非得到钱,否则绑架者不会把孩子还给父母。

(3)因此,父母应该给绑
架者钱。

[30]
尽管结构一样,但这个论证看起来就不那么合理了。

为了突出这种不合理性,柯恩提出了一个共同体之中的人际间检验,即论证是由共同体中的人向共同体中的人提出的,无论是谁对谁提出都应该是有道理的。

[31]然而,当这个论证是由绑匪向人质的父母提出时,我们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个论证的不合理性了:绑匪是在抢劫。

在柯恩看来,如果我们真的接受运气均等主义的话,那么激励论证就与绑匪论证是一样的。

因为在罗尔斯的理论中,能干者也接受了运气均等主义,由此也就赞同偶然性(包括能干者的天赋)所产生的利益与负担应该由共同体内的人所均分,所以当能干者要分得偶然性利益的更大份额时,他的论证与绑匪的论证是一样的,他也是在抢劫。

这就是说,只有当能干者不接受运气均等主义时,小前提(2)才为真,由此差别原则才可以证成不平等激励。

[32]换言之,不平等之所以有利于最不利者,是因为如果不给予激励的话,能干者会罢工。

而能干者之所以会罢工,只是因为能干者不具有均等主义的态度。

然而,如果能干者真的接受了运气均等主义,他就不会因为税率从40%上升到60%而选择罢工。

所以,对收人不平等的激励对于最不利者并不是必要的。

这表明罗尔斯的激励论证是不成功的。

人们还可以从罗尔斯的理论中构造出一种略微不同于激励
论证的帕累托论证,它可以证成差别原则的应用。

这种论证分两个阶段来看差别原则的证成。

罗尔斯在第一阶段认可起点平等状态D1,比如说是(5,5),然后转到由差别原则所认可且更好的不平等状态D2,比如说是(6,9)。

相对于D1而言,在D2中不仅能干者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且最不利者也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因此这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据此,如果我们不从D1转到D2,则是不理性的。

换言之,平等状态D1与帕累托最优是相冲突的,这个论证由此也被名为帕累托论证。

[33]由于柯恩认可帕累托最优所具有的力度,因此,他对这种论证的反驳是致力于表明其平等观与帕累托最优是兼容的。

在这一反驳中,柯恩提出了一个新的状态D3。

现在假设在
D1时人们拿的小时工资都是5,这是起点平等状态(5,5)。

在D2(6,9)时他们拿的小时工资分别是不能干者为6,能干者为9,显然9高于6高于5。

按照帕累托论证,这里6
与5之间的差别证成了9和6之间的差别。

然而,柯恩认为,只要能干者不出现激励论证所假定的动机不一致,那么我们实际上可以得到分配状态D3(7,7),那里大家都拿7,7
小于9,但大于6。

非常明显,D3按帕累托标准优于D1,但与D2是不可比较的。

这样,D3的平等与帕累托最优就是共存的。

换言之,只有当能干者在私人选择时违背支持初始平等的正义观念的要求,我们才得不到D3。

由此,如果我们
真正接受支持初始平等状态D1背后的根据,且没有动机不一致,那么我们得到的初始分配状态就是D3而不是D1,而由D3转向D2并不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由此,帕累托论证是失效的。

[34]
但是,罗尔斯还有一个论证,这就是认为“公平正义”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35]柯恩对此有两个反驳。

第一个反驳着重于说明这种限制与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的说明有冲突。

[36]首先,罗尔斯之所以认为差别原则体现了博爱原则,是因为不平等是为了改善最不利者。

[37]但前面关于激励论证的讨论表明,如果只通过社会的基本结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且允许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动机是最大化自己的利益,那么改善最不利者的生活就需要不平等作为激励。

然而,如果人们在日常行为中的动机能体现平等主义精神,则改善最不利者的生活并不需要不平等作为激励。

因此,“除非改善他人,否则不想要更多”与“最大化的自利动机”是不兼容的。

其次,罗尔斯认为,最不利者在他的社会里也能保有尊严,因为他们的处境无法得到改善了。

[38]然而关于激励论证的讨论表明,最不利者目前占有的地位只是因为能干者强烈反对平等才获得的。

因此,如果能干者真的接受运气均等主义,在日常选择中也支持差别原则,那么最不利者的处境能够得到进一步改善。

所以这种限制并不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尊严。

最后,罗尔斯认为具有正义感的人会出于正义
原则去做事,因为他们相信这能表现他们作为自由且平等的人的本性。

[39]但是,如果我们把正义原则仅限于基本结构,仅限于政治领域,而在私人领域中却允许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则将有悖于上述表现。

柯恩的第二个反驳是认为罗尔斯关于“基本结构”的划分理据不清楚。

罗尔斯本人的看法并不是很确定和清楚,柯恩将其归纳为两种主要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基本结构就是国家的强制制度。

[40]人们在此可以区分出维持这种结构并将其结构制度化的选择,与发生在这个结构之内的选择。

但是,柯恩指出这种划分理据有两个问题。

[41]第一,罗尔斯强调基本结构是因为其影响极为深远且自始至终,基本结构是正义的首要主题恰恰是因为这种影响。

[42]然而,为什么我们可以对基本结构之中的人们的选择所产生和破坏的机遇等
不闻不问呢?此外,有这种影响的肯定不只是强制性结构,宗教、家庭等都具有这种影响,因此按说它们都应该接受正义原则的管辖才对。

第二,罗尔斯本人有时候并不支持这种看法,而是有所摇摆,比如对家庭的看法就是如此。

[43]
罗尔斯的第二种看法强调基本结构是主要的社会制度,更多地依赖习俗、规定、期望而不是法律。

[44]不过,柯恩指出,一旦基本结构的理解从强制转到约定与习俗,则个人的选择行为是否应该在正义的权限之外就不清楚。

[45]因为这种理解有两个麻烦:第一,非强制性结构所能维持的那种约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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