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杨民一(民)初字第20197号 精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杨民一(民)初字第137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杨民一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严某。

被告某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严某诉被告某公司、某保险股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严某的委托代理人顾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某、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诉称,2019年3月3日,原告严某驾驶车牌号为某号残疾车沿延吉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延吉路、水丰路口处,被被告某公司下属职工卞某驾驶车牌号为沪某的小客车撞倒,致原告倒地受伤。

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

经交警队认定,卞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经查,车牌号为沪某小客车的车主为被告某公司,被告某公司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沪某小客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嗣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多次协调,均未果。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下列损失医疗费人民币39,701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900元、营养费人民币2400元、护理费人民币881750元、误工费人民币16,975元、交通费人民币120元、辅助器具费人民币23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53,350元、鉴定费人民币1600元、物损费人民币2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5,0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余款由被告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无异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