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丰承艳抢劫-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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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丰承艳抢劫-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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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承艳抢劫
(201X)朝刑初字第115号,丰承艳抢劫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朝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丰承艳,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舒兰市,初中文化,(略);因涉嫌抢劫于201X年5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X)2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丰承艳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检察院的建议,被告人的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
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
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承艳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丰承艳伙同他人(现在逃)经预谋后于201X年4月
28日14时许,由被告人丰承艳将高金娟(女,36岁,吉林省人)骗至本区甘
露园南里二区山城辣妹子火锅店门前的1辆蓝色轿车内,并伙同他人对高金娟
进行殴打,抢走高的人民币160元、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各1条(物品共价值
人民币19 000余元)及摩托罗拉V3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600元),
后被告人丰承艳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丰承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金娟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工作记录等证明材
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承艳无视国法,采用暴力手段伙同他人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丰承艳能当庭认罪,故酌情对其予以从轻
处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丰承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5月11日起至201X年5月10日止,罚金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
二、责令被告人丰承艳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七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高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