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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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事业单位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在单位发展中的作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推动单位发展,促进和谐稳定。

第二章工会会员
第四条凡本单位在职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工会提供的福利待遇。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第六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
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七条本单位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具体任期时长。

第九条工会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单位平等
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活动。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
知识,提高职工素质。

(六)协助和督促单位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
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
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建立和发展
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四章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十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具体比例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支出。

(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劳动保护支出。

(七)用于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护监督等工作支出。

(八)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等活动支出。

(九)用于工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

(十)用于工会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二条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二)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三)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十三条工会资产是指工会拥有的各类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工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五章工会活动
第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职工的意愿和要求,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五条工会活动应当坚持小型、多样、业余、自愿的原则,注重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工会组织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文体活动,如篮球比赛、羽毛球比赛、文艺演出等。

(二)知识竞赛、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关爱职工活动,如慰问困难职工、组织职工体检等。

第六章劳动法律监督
第十七条工会应当对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发现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单位拒不纠正的,工会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工作
第二十条工会应当重视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当组织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活动,关心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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