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草制工艺编织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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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草制工艺编织品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11.30
•【字号】浙国税流〔2005〕71号
•【施行日期】2005.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草制工艺编织品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流〔2005〕71号温岭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草制工艺编织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温国税政〔2005〕19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的文件精神,对于农民从咸草种植、收割晒干纺线,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帽、包、餐具等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增值税。

收购坯具的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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