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信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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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经营运作中的融资信贷行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总部、各二级公司及下属企业、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企业的融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
一、权益资本融资
1.所有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吸收直接投资);
2.企业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发行股票)。
二、债务资本融资
1.向商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以下简称银行信贷);
2.在集团内部办理内部借款业务(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借款);
3.企业发行债券(以下简称发行债券);
4.企业以补充贸易方式引进设备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 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统筹调度资金,准确把握融资信贷业务规模。
各企业在管理融资信贷业务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守法经营,过程控制原则;
二、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
三、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第五条 各企业应在规定的职责与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融资信贷业务,融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申请、审批、资金入账、使用、还款等环节,各企业应委派专人负责融资信贷业务。
第六条 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全集团资金的筹措、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的融资信贷业务应先上报集团相关机构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履行各项融资信贷业务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企业应按照审批的融资计划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有变动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章 权益资本融资
第九条 权益资本融资可以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两种方式取得。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的融资方式。
发行股票是指企业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条 吸收直接投资手续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直接吸收投资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各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除投资者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债券手续,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手续。
第三章 债务资本融资
第十二条 债务资本融资通过银行信贷、集团内部借款、发行债券、以补充贸易方式引进设备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方式取得。
第十三条 各企业向商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委托贷款、开具信用证、开具保函等业务第十四条 各企业拟办理信贷业务时应经集团审批。
各企业如果无法按时偿付借款本息时,应及时向集团报告。
第十五条 各企业可以在下列规定的范围内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
一、集团总部在经集团批准后可以为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二、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在经集团及本企业相关机构审批后,可以为集团总部提供贷款担保;
三、各二级公司在经集团批准后可以为本集团下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四、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在经集团批准后,可以横向提供贷款担保;
各企业不得向集团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各企业拟向集团内部借款时,应经集团审批。
各级子公司可以向其母公司借款,但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横向发生借款行为。
第十七条 借款利息以资金占用费形式支付,具体利率水平由借款双方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各企业拟对外发行债券时,应经集团审批。
发行债券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手续。
第十九条 各企业拟以补充贸易方式引进设备和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方式进行融资时,应经集团审批,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融资信贷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各企业应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议,对公司融资信贷风险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融资信贷的时机、规模和组合是否合适;
二、全面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
三、对筹集来的资金、资产、技术具有吸收和消化的能力;
四、筹资的期限是否适当;
五、负债率和还债率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
六、是否考虑税款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
第二十一条 对在筹集资金的存续期内出现的、可能影响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因素,应及时研究对策。
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集团。
第五章 融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应建立严密的融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融资信贷业务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