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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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
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26
•【字号】市政发[2011]41号
•【施行日期】2011.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指
导意见
(市政发〔201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一五”期间,我市积极探索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路径,不断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农民收入水平稳步增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农村生活条件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垃圾围村、围路现象日益严重,农村环境“脏、乱、差”已成为影响农民群众生活的突出问题。
为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达到“城区典雅时尚,农村文明整洁”的城乡环境容貌管理目标,结合我市农村环境卫生现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要求,以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以增强农民群众文明卫生意识为着力点,以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为保证,切实解决农村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让创卫和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工作的成果惠及更多的市民群众,为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创造条件。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通过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全面清理农村庄前屋后,铁路、公路、河(渠)沿线,农贸市场、畜禽养殖场、旅游景区周边等废弃物、堆放物及垃圾,消除垃圾围村、围路、围河等现象,建立“户保洁、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农村环境卫生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宣传健康环境理念,形成“门前自己管、村道有人扫、垃圾有处倒”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格局,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三、工作标准
(一)“八有”标准
1.有必要的环卫设施。
各平原乡(镇)、街道要有一批布局合理的环卫设施(垃圾压缩站或垃圾中转站、垃圾压缩车、垃圾倾倒台(池)、垃圾收集桶),配备必要的垃圾清运车辆,平原自然村要有垃圾台站;居住分散、经济条件差的边远山区村庄,建立就地分拣、综合利用、就地处理的垃圾治理模式,边远山区垃圾收集处理工作要有人管理指导。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
3.有环境卫生专业队伍。
4.有环境卫生专项制度。
5.有考核奖惩制度和村规民约。
6.有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活动的记录。
7.各乡(镇)、街道和村有防病知识宣传机制。
8.有足够的经费保障。
(二)“八无”标准
1.无暴露垃圾。
对路边、河边、公共地段、村庄内的垃圾彻底清除,房前屋后无柴堆、粪堆、垃圾堆,村内道路无坑洼、积水现象。
2.无水面漂浮物。
对所有河道、水塘、水沟的漂浮物彻底打捞和清理。
3.无乱贴乱画。
对墙壁、电线杆、门面、树上等乱张贴的大小广告、标语清理洗刷干净。
4.无散养家畜。
农户饲养的猪、牛、羊等都要实行圈养,做到不散养。
5.无乱搭乱建和建筑物严重破损现象。
凡违规搭建的工棚和破旧的危房要全部拆除。
6.无乱堆乱放。
主要道路两侧和农户房前屋后的乱堆乱放要全部清理,基建剩余的砖、瓦、石子、沙子都要堆放整齐。
7.无污水横流。
对所有阴沟、下水道要采取暗渠排放,农户灶间、禽圈的污水要有排放管道,严禁任意流淌。
8.绿化空地无杂草垃圾。
村庄所有绿化带中无杂草、无杂物垃圾。
四、整治内容
(一)规范垃圾处置
建立自然村收集、乡镇运送、县处理的垃圾管理系统,及时清运农村垃圾。
1.以行政村为单位,原则上按照每村民小组不少于1名保洁人员的标准足额配备保洁人员,负责对本村环境卫生清扫和村民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理;各乡(镇)、街道所在地要按照5000平方米1人的标准足额配备保洁人员,负责对乡
(镇)、街道所在地进行清扫保洁;各区县主要道路要按照每2公里配备1名保洁员的标准,负责对辖区内道路及两侧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
2.村庄内每1户设置一个垃圾收集桶,每村设置1-2个村内垃圾收集箱或密闭的垃圾收集台,每个保洁人员配备1辆垃圾清运三轮车,由保洁人员定时收集每户垃圾运送到本村的垃圾收集倾倒点。
3.各乡(镇)、街道应建设1个垃圾压缩站,配备1辆垃圾压缩车,并根据本地区垃圾产生量配备适量的垃圾转运车辆。
垃圾运转车辆采取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负责每天收集各村垃圾收集倾倒点的垃圾并运送到垃圾压缩站进行压缩处理。
4.各区所有农村的垃圾在压缩后应进入指定的经过防渗处理的填埋场处理。
各县2011年内建成垃圾填埋场,各乡(镇)、村庄的垃圾经压缩站统一压缩后应进入本县的垃圾填埋场处理;暂不具备垃圾运送和处置条件的地区,必须确定垃圾填埋场地,在不造成二次污染的前提下,以村或组为单位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技术进行处置。
(二)整治环境卫生
1.清运原有垃圾。
由各区县政府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各村按照归口管理和土地所属的原则,全面清理村内、村外、村庄连接处的积存垃圾,清除道路沿线、河沟、坑塘内积聚的垃圾渣土。
2.治理乱堆乱放。
清除街道两侧的私搭乱建,整理主街道、小胡同内乱堆乱放的柴草、杂物,清理房前屋后的堆物堆料,腾退绿化用地,打扫庭院内的卫生,村内做到柴草码放整齐,院内做到物料堆放有序。
开展以绿治脏、以绿治乱活动,选择生长快、易管护、适宜当地的植物进行绿化,逐步提高村庄绿化美化水平。
3.改造农村厕所。
加快农村改厕步伐,推行无害化卫生厕所,提高农村厕所的净化水平,消灭蚊蝇虫蛆,逐步改善入厕环境,消除卫生隐患。
村委会、学校及
供群众使用的公共厕所,要做到有专人负责,及时保洁。
(三)落实保洁责任
1.区域划分。
实行属地管理,具体分工为:村庄内道路及村庄周围按土地所属由各村民小组保洁员负责,村道及两边由村委会安排保洁员负责,乡道周边由乡(镇)、街道和区县交通局安排保洁员负责,乡镇政府所在地按城市卫生标准及管理体制由乡镇政府负责。
2.明确责任。
结合村规民约的制定、完善和宣传,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制度,明确卫生清扫、垃圾消纳、绿化管护、街道养护、公厕保洁的范围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经常性维护,确保能扫得净、看得住、管得好。
3.强化监督。
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有效机制,调动村民参与村庄整治,吸纳有一定代表性的村民进行监督,确保整治有成效、不反弹。
五、职责分工
各区县政府是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该项工作负全责,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实施细则》。
各县政府负责垃圾填埋场选址;各区县政府负责建设垃圾压缩站(年内建成应建总数的三分之一,2012年年底全部建成),购买垃圾压缩和转运车辆,落实保洁人员、制定保洁制度和垃圾处理制度,实施“户保洁、村收集、乡运输、区县处理”的农村环境卫生工作运行机制等;市市容园林局负责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指导和业务工作指导;市建委负责指导垃圾压缩站建设和垃圾清运车辆购买;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补贴;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环境监督工作;市爱卫办对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牵头,并负责对保洁人员和环卫设施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六、经费保障
按照区县政府投入为主、乡村和村民集资为辅的方式筹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资金,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一)各区县政府列支垃圾压缩站、垃圾压缩车经费。
垃圾压缩站和垃圾压缩车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垃圾压缩站每建成1座并经市建委验收合格补贴50万元,垃圾压缩车每购买1辆补贴10万元。
补贴经费从城建维护资金中列支(各区县按照程序于上一年向市建委申报)。
(二)各区县政府一次性投入垃圾转运车、保洁用三轮车和清洁工具(大小笤帚、簸箕等)经费。
(三)市、区县、乡(镇、街道)和各村共同筹集保洁员工资和环卫工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照农村人口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进行安排。
市、区县政府分别按照农村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进行拨付,其余部分由乡(镇)或街道和各村筹集。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新闻媒体引领作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广大群众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卫生意识、健康意识、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整治、人人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市民群众的文明卫生程度。
(二)条块结合。
市交通局负责所管道路的保洁和垃圾清运,各级水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全市河道的垃圾清运,市市容、环保、卫生、农业、建设、财政、城乡统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帮助、扶持和监管;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7月10日前保证保洁人员和环卫设施到位,并统筹各有关部门开展好工作;各区县要明确各街办、乡镇的农村环境
卫生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安排部署和协调管理工作。
(三)长效管理。
把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作为改善农村环境、提升农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及时反馈、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逐步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机制。
(四)强化考核。
市爱卫办要加强日常检查和节点检查,并做好考核奖惩工作。
各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办要逐级制定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检查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市政府年底将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和考核评比。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