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争议调解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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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争议调解规章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管理,规范价格争议调解活动的开展,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类经济主体因价格纠纷而进行价格争议调解的活动。

第三条价格争议调解是指在发生价格纠纷时,通过协商或者第三方介入,就价格确定、调整或者解释进行调解,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第四条价格争议调解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维护经济市场的平稳运行,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通过价格争议调解解决价格纠纷,提倡各类经济主体自愿遵守价格争议调解的结果。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争议调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促进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价格争议调解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可以依法设立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价格争议调解服务。

第二章价格争议调解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价格争议,也可以选择委托价格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条当事人在进行价格争议调解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证据,配合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工作人员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价格争议调解程序包括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调解机构受理申请、确定调解人、调解会议、达成调解协议、履行调解协议等环节。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约。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价格争议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申请仲裁、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第三章价格争议调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专业的调解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调解结果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应当依法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的规定,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进行价格争议调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严重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擅自变更或者违约调解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调解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履行。

第二十条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不履行价格争议调解的职责,导致当事人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先前已发生的价格争议调解事项不影响。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解释权归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

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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