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向江苏肯创催化剂再生技术有限公司转移危险废物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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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向江苏肯创催化剂再生技术有限公司转移危险废物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02.22
•【字号】辽环函〔2016〕47号
•【施行日期】2016.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向江苏肯创催化剂再生技术有限
公司转移危险废物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我省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将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175.68吨(体积217.17立方米)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废物代码:HW49),转移至江苏肯创催化剂再生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再生,转移期限至2016年4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现征求贵厅意见,是否同意请函复。
联系人:武伟男
联系电话:************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