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标准评审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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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卫生标准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环境卫生标准评审委员会,负责环境卫生标准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环境卫生标准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环境卫生标准评审工作流程和标准;
(二)组织评审专家对环境卫生标准进行评审;
(三)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
(四)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布、宣传。
第三章评审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环境卫生标准评审范围包括:
(一)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
(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四)环境卫生技术规范;
(五)环境卫生服务项目。
第七条环境卫生标准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
(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环境卫生技术规范的落实情况;
(四)环境卫生服务项目的质量。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评审程序分为以下步骤:
(一)提出评审申请;
(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三)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五)公布评审结果。
第九条评审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评审的环境卫生项目;
(三)申请评审的环境卫生标准;
(四)申请评审的依据和理由。
第五章评审专家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背景;(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正无私的评审态度。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正、客观、严谨地评审环境卫生标准;(二)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信息;
(三)不得接受与评审活动有关的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评审结果与应用
第十二条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三条对评审合格的环境卫生项目,予以认可,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对评审不合格的环境卫生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并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结果作为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审合格的环境卫生项目给予奖励,对评审不合格的环境卫生项目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环境卫生标准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