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防治珠江广州河段水域饮食业污染管理规定(1997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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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防治珠江广州河段水域饮食业污染管理规定(1997修改)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4.03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4.03
【实施日期】1995.05.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防治珠江广州河段水域饮食业污染管理规定
(1995年1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
过1995年5月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
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为防治珠江广州河段的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珠江广州
河段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珠江河段水域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在珠江广州河段由流溪河李溪坝经沙贝海、前航道至东环高速公路东圃
大桥的水域,白泥河五和经白沙河、后航道至番禺大桥的水域,以及本市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的水域经营饮食业。
第四条在本规定公布前,已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经营饮食业的,必须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或迁走其经营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迁走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