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0年度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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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
育机构2010年度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1.01.20
•【字号】皖教秘[20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2010年度检查的通知
(皖教秘〔2011〕12号)
各民办高校、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8〕14号)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0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决策机构和校长履行职责情况。

包括董(理)事会组成及学校领导班子配备情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制度、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
行情况;
(四)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包括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辅导员配备情况,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业务管理、培训情况,教职工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五)办学经费和教学、生活设施情况。

包括办学经费的投入和工资发放情况,占地面积、校舍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和使用情况;
(六)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包括教学组织机构、教学计划落实、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学生管理制度和学团组织建设情况
(七)行政管理工作情况。

包括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管理和监督机制建设情况,学校规划和工作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广告和简章的备案及刊播情况,安全和卫生管理情况,核定的许可事项变动及办理审批、备案情况;
(八)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包括财务人员的配备及财务人员的资格情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及监督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审批备案情况,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九)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
(十)毕业生就业和就业质量情况

二、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民办学校自查自评,形成的年检上报材料经本校督导专员审查签字后,于2月28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二)省教育厅对年检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省民政厅组织进行实地检查;
(三)省教育厅做出初审结论,经省民政厅审定后,由省教育厅与省民政厅共同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
式,被检查学校需准备书面材料和相关的文件资料。

实地检查的学校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按照年检内容提交报告一式三份,自查评分表一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从安徽教育网下载);
(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情况报表》(纸质一式三份及电子稿,从安徽教育网下载);
(四)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三份);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
(六)《收费许可证》复印件(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标准备案材料)、招生简章、广告及备案材料;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检查组成员和本校督导专员按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确定年检结论。

评分表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合格,74-65分为基本合格,64分以下为不合格。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本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无固定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或者现有净
资产低于省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六)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九)未按照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广告的;
(十)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十一)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资产未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十四)抽逃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年检结束,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年检结论在安徽教育网、安徽社会组织网上公布。

对连续三年年检优秀的民办高校,给予一至二年的免检。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对逾期未解决问题或者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给予减少年度招生计划的行政处理。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视情节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等处罚。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自行终止办学处理。

联系人: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杨多兰
电话:0551-2831873
邮箱:********************.cn
附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略)
2.安徽省民办高等教育学校基本情况表(略)
3.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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