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障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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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埃尔金’卡罗尔 ・ 爱德华 ・ 索乌坦$新宪政论!&#$北京% !+#!美#斯蒂芬 0 三联书店’"**+$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
・ 冯 ・ 洪堡$论国家的作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 !"/#!德#威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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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国有股的一部分拿出来用作股份期权奖励。涉及到 式。
票入市流通。 股票持有比例方面, “根据 23456 73835 咨询 公司的研究, 美国目前 -00 家大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仅 ,))& 前半年就约占在外流通股数的 -9, 加上过去的部分, 到 ,))& 年底, 达到总股本的 ,#$-9, 总市值 ,0, 万亿美元。……在一 些高新技术产业, 这一比重更高, 如 :;;63 公司这一比重达 到 ,&9, <3=>4?= 和 7355@66 <8?A= 等公司用于激励的股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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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文$美国宪法的 “高级法” 背景!&#$北京%三联书店’"**-$ !,#!美#爱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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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 !/#刘军宁$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三联书店’"**/$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
探索与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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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障碍分析
夏玲利
( 绍兴文理学院 法学院,浙江 绍兴 !"#$$$)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 企业管理者经营表现的好坏对一个企 业的生存与发展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如何激励企业管理者, 使他们的利益得失与企业的经营效益好坏直接 挂钩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国目前很多企业参照国外的做法, 采取了股票期权, 期股等股权激励形式, 其中 股票期权受到特别的青睐。 由于我国公司法的严格限制以及配套制度的原因, 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上存在一定的 法律障碍, 本文将分析这些主要的法律障碍, 并试着探讨可行的变通激励模式。 关键词: 股票期权;行权;激励制度;公司回购 中图分类号: 5"(" 文献标识码: 6 文章编号: (())/) ")).7)/.. )/7)"""7),
三、在我国可行的变通激励模式的探讨
(一)股票来源问题的解决思路
鉴于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实施将会遇到诸多的法律障 碍, 完全搬照外国的模式肯定是行不通的。 如何在符合现行 法律的情况下,找到变通的办法来获得实施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股票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 股票的流通方面。现阶段各企业的期权激励对象主
要是董事长、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含高级技 术人员) ,而法律刚好对上述人员的持股及流通进行了限 “公司董事、 监事、 经理 制。 《公司法》 第 #(* 条第 ) 款规定: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 不得转让。”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 %+ 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 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证券法》 第 ,+ 条将公司的 董事、 监事、 经理、 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列为 “知悉证券交 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 第 *" 条规定-禁止此类人员买入 或卖出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第 #+" 条、 第 #+% 条规定了 内幕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所应承担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依 照上述规定,特定的期权持有人行权后也只能选择长期持 有,即使他们在期权有效期内认真履行了职责并使股价大 幅度上扬, 他们也无缘享有自己应得的经济利益, 这显然从
参考文献:
!")#!英#罗素$权力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1$
・ 米勒’韦农 ・ 波格丹诺’邓正来$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 !""#!英#戴维 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朗$权力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美#丹尼斯 ・ ・ 拉斯韦尔$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 !",#!美#哈罗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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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是为了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 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以基本工资和 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 向,使管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 的最大化, 使得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度提高。
?;=<:3之间的差价。如果在该奖励规定的期
一、股票期权制度简介
股票期权,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 种报酬制度。通常的做法是给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种 , 按某一预定 权利, 允许他们在特定的时期内 (一般 ,、 / 年) 价格 (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 购买本企业普通股。 这种权利不能转让, 但所购股票仍能在市场上出售, 这样, 经营者就可以获得行权289:;<=>:3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 价格289:;<=>:
%’ 会计准则上的问题。国外目前公司实施主管人员股
票期权方案的成本没有体现在损益表上, 因此, 对那些大规 模使用股票期权的公司 (如高科技公司) 而言, 公司实际收 益往往被高估了。 对公司而言, 以认股权方式对高管人员实 行奖励, 也是一种报酬支出, 应冲销利润 (美国财务会计准 则委员会曾要求公司把认股期权成本体现在损益表上, 但 遭到公司的反对而没有能够推行) 。$,& 中国在试行股票期权 这一激励方案时, 也应该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出发, 提 前作出合理规定, 以规范运作。
股票期权始于 () 世纪 +) 年代, 是西方近 () 年来兴起 的一种用来激励经理人员的报酬制度。以期权计划为代表 的长期激励机制在美国已得到广泛的推行,股票期权创造 性的以股票升值所产生的差价作为对企业经营人员人力资 本的一种补偿,成功地将经营人员的个人目标与公司的长 期利益结合起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与市场经 济的确立与完善,在国有企业中探索一种科学有效的激励 机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 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碰到种 绩, 增加投资者回报的案例,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
#’ 由股票期权引起的公司注册变更问题。股票期权引
起的公司注册变更, 以什么方式进行, 证监会和工商管理部 门还没有相应的规定。 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 实施股票期 )’ 税收法上的问题。 权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由此降低了公司 的激励成本-促进了股票期权制度的推行。如美国股票期权 有两种主要方式0激励性股票期权123435和非法定股票期权 根据美国税法-2343 的受权人可以得到税收优惠 1673435。 待遇-行权时不交所得税-而延迟到出售股票时和行权所得 合并按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税率纳税。67343 获得者虽不 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对行权条件无过多限制-公司行使 股票期权的损失可在税前列支。对由于股票期权计划引起 的公司税务问题和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内还没有做出相应 的税收规定,但我国目前不仅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 易印花税-还对个人征收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所得税。这加大 了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成本- 降低了经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不利于推动股票期权计划的普遍发展。
#’ 虚拟股票期权。这实际上是一种把经营者的长期收
入与公司股价挂钩的方式。 在该方式中, 经营者并不真正持 有股票, 而只是持有一种 “虚拟股票” , 其收入就是未来股价 与当前股价的价格差, 由公司支付, 如果股价下跌, 经营者 将得不到收益。 在上海贝岭的 “虚拟股票奖励计划” 中, 公司 并没有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以后再发给员 工,而仅仅是在公司内部额外虚构出一部分股票并仅在帐 面上反映而已。由于这种做法实际上并没有涉及到公司股 票的买卖运作, 也不需要在公司内部形成 “库存股” 或回购 股票来保证计划的实施, 从而绕开了 “公司不得回购股票” 的障碍。绕开了现实障碍, 从某种意义上讲, 解决了股票的 来源问题1即用虚拟股票来代替5。$*& 如果公司发展很快-原有的留存股票不足 )’ 新增发行。 以满足需要-经证监会同意, 部分公司可以增发新股。 进入高 科技板块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将享受增发的政策优惠,这中
#’ 股票的来源方面。一个企业要实施期权计划首先要
具备用来作为奖励的股票。 在国外, 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 源主要有三种途径即库存股、 定向增发和二级市场回购。 但 在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体制下,上市公司不允许存在库存 股, 国家股和法人股又不允许流通, 定向增发则必须经过中 国证监会的严格审批, 从二级市场回购同样被禁止 (即 《公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但为 司法》 第 #(! 条的规定: 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 必 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办理变更 登记, 并公告。 ” ) 现在绝大部分的试点企业都是采取迂回的 策略从二级市场回购。 《股票条例》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 )’ 法规条例方面 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 否则, 以构成 《股票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 项所述 的 “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 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 行为进 如此低的持股比例很难产生激励作用。 行处罚。$(&但是,
种障碍, 使得股票期权制度效果并不明显。这些障碍包括公 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欠规范、 资本市场的风险、 行权时大量 资金来源问题、 会计制度没有相应规定以及法律上的障碍等 等, 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法律上的障碍,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与现有部分法律的冲突;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
(一)与现有法律的冲突
责任编辑 张国强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第一卷3!&#$北京%人民出版社’"**/$ !*#!英#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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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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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上违背了设立期权激励制度的宗旨。$/&
二、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遇到的法律障碍
我国开展股票期权的试点始于上世纪 !" 年代中后期, 上海、 武汉是较早开展试点的城市, 随后北京、 深圳、 杭州等 地也相继开展期权试点工作, 各地政府还分别出台了相应的 政策和地方规章。 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已不是鲜见的 现象, 据粗略统计, 正在或已经实施了不同类型的股权激励 其中不乏一些通过股权激励这 计划的上市公司有近 #"" 家, 一制度创新真正激发管理层提高管理水平, 从而改善经营业
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或者管理人员不能达到约 定的业绩目标, 那么这些奖励股份将被收回。!"# 期权制度起源于 "*/( 年一家叫菲泽尔的公司, 不过当 时的动机却是为了逃避高额的所得税。有资料显示,截止
"**1 年美国 ,/) 家最大公司中有近 ,)@实施了员工普遍持
有股票期权计划,用于员工激励计划的股票平均占股票总 在计算机公司, 这一比例高达 "-@。相应地, 期 数的近 1@, 权对公司业绩的成长也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此间一项针 对美国 ,1 个大型公司期权实行的情况的调查表明, 资本回 报率三年平均增长率由 (@上升到 -@,每股收益三年平均 增长率由 *@上升至 ".@, 人均创造利润三年平均增长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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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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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包括针对经营者!技术人员"长期激励的定向增发部分。 此 方式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有相当大的政策难度。 目前采用此 种方式的, 有中兴通讯、 清华同方等。 在不影响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前提下, 可 #$ 大股东转售。 由大股东承诺一个向认股权持有人转售公司股票的额度, 以供将来行权。该方案的前提是这部分股票在向认股权持 有人转售后可以上市流通。显然,此方式必须经证监会批 准,也有相当大的政策难度。风化高科采用的就是此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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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来源问题的解决思路
鉴于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实施将会遇到诸多的法律障 碍, 完全搬照外国的模式肯定是行不通的。 如何在符合现行 法律的情况下,找到变通的办法来获得实施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股票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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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 种报酬制度。通常的做法是给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种 , 按某一预定 权利, 允许他们在特定的时期内 (一般 ,、 / 年) 价格 (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 购买本企业普通股。 这种权利不能转让, 但所购股票仍能在市场上出售, 这样, 经营者就可以获得行权289:;<=>:3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 价格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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