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保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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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保辜制度
唐朝的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项具有特色的制度,主要应用于处理因斗殴造成伤害的案件。
保辜制度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追究加害人责任的法律制度。
保辜的“保”是养的意思,“辜”是指罪,意思是加害人为受害人养伤,从而减轻加害人的罪刑。
唐朝的保辜制度中,保辜期限的确定是根据所用器物的危险性大小和伤情轻重程度的不同来决定的。
手足伤人的保辜期限为10天;用其他器物致人受伤的保辜期限为20天;以大小不论铜、铁一类重器锐器弄伤人或烧坏烫伤人的保辜期限为30天;造成受伤害人骨折、骨节错位及骨头破损者的保辜期限一概为50天。
在唐律中,保辜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凡殴人无论伤与不伤,各须保辜;二是凡有伤害事实,无论原因,皆须保辜;三是一切斗殴、伤人和因斗殴而杀人的案件,无论是故意、过失,是否造成结果,均适用保辜。
总的来说,唐朝的保辜制度是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追究加害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