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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语言文字工作
【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08]123号
【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22
【实施日期】2008.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
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湖北省实施办法》),努力实现2010年我市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我市三类城市(县及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鄂语字〔2007〕9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目标:2010年以前“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要做到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

要使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成为社会各行业的主要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

对语言应用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要求,其中教师和广电系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要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解放军和武警指战员,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要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普通话至少应该达到三级水平。

少量以口语表达为职业、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如站、场、车、机、船播音员等)应该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实现“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文字政策和文字应用管理法规和标准,使社会主要领域的用字符合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要重点规范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计算机用字,堵源截流,标本兼治。

党政机关、学校要带头使
用规范汉字。

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和广告,要做到文字规范、字形完整。

手书的招牌凡使用了繁体字的,必须在明显的位置再配放规范字的标牌。

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和影视中文字幕机的操作人员,以及牌匾、广告制作业与文字应用关系密切的从业人员,要把学习文字规范知识、提高文字应用规范水平作为业务进修的常规内容,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二、评估范围及对象
评估的范围为: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等6个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的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

我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时间安排:2009年完成对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的评估;2010年完成对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的评估。

三、评估内容及标准
评估内容主要是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

具体见《十堰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

评估总分值260分,其中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5分,各重点领域(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服务行业)得分均应不低于该项总分的70%。

评估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先进标准为总分的90%以上,达标标准为总分的70%以上,得分低于总分的70%为不达标。

四、评估工作程序
(一)自查自评。

1、动员部署。

各县(市)要统一部署,成立评估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评估检查的有关要求,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自评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

2、上报方案。

各县(市)要按照评估时间安排于当年5月1日前,向市语委报送评估实施方案。

3、建章立制。

各行业、各部门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的制度。

4、自评整改。

各地对照《十堰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进行自评,找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城市语言文字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5、县级评估。

各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专班对各领域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6、提交评估认定申请及自评报告。

(1)评估申请须以县(市)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语委;
(2)自评报告包括本县(市)语言文字工作基本情况介绍、主要成绩与工作特色、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
(3)提交自评实测表和评估档案资料目录。

(二)评估认定。

市语委对照评估标准审核受评县(市)的自评报告和评估申请,在确认该县(市)具备接受评估认定的条件后,将确定市级认定评估时间及日程安排,并提前通知该县(市)。

1、评估团的组成。

市级评估团由有关行政领导、语言文字专家、语言文字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组成,并邀请省语委领导督察指导。

2、受评对象的确定。

采取必检和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重点检查县(市)党政机关,教育、广播电视、文化、城建、工商等部门和公检法系统,随机检查1个基层政府。

(2)学校:县(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必查,抽查1所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
中)。

(3)新闻媒体:县(市)电视台、广播电台为必检单位。

(4)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重点检查长途汽车站或码头,银行、电信、移动、联通、邮政机关及1所营业部,县(市)人民医院,1个大型商场。

随机检查街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抽查1条主要街道。

3、评估团工作内容。

(1)听取受评县(市)政府(语委)及基层受评部门、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情况介绍;
(2)查阅评估标准规定的文件、资料;
(3)与受评部门、单位人员座谈(随机访谈);
(4)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和现场测评;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意见及评估工作情况向当地政府(语委)集中反馈。

(7)市语委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报省语委备案。

五、评估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政府要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语言文字工作日常管理和迎评的各项组织工作。

(二)认真制定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实施方案,采取得力措施,健全迎评工作责任制。

(三)大力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普通话培训工作由各县(市)语委统一组织,测试工作由市语委统一组织。

附:
十堰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试行)(综合管理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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