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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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8]4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25
【实施日期】2018.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
意见
(鄂政办发〔2018〕4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创新发展,增强市场适应力和竞争力
(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湖北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纲要(2015-2025)》《湖北省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2018-2020年)》,加快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和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航天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动力。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通过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引导过剩产能、落后产能、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腾笼换鸟”、二次创业,提升实体经济资产质量,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63号),对符合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政策的民营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要求投保的民营企业,在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差额部分由省传统产业资金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联合研究机构通过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多要素、多样化的政产学研用合作。

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

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对省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订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与地方财政各承担50%。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知识产权局)
(三)加强载体支撑和信息引导。

积极支持重大科创载体建设,加快发展产业科技服
务示范区,鼓励各类园区、开发区重点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产业监测等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各级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给予重点保障和推进。

充分利用全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省中小企业服务网等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发展、投资、财税、招投标等政策信息和投资结构分布、投资发展趋势、产能结构变化等投资动态信息,引导企业准确选择投资方向,提升民营企业盈利能力。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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