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元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案(温瓯公(潘)行罚决字[2022]0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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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元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案(温瓯公(潘)行罚决字
[2022]0100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瓯公(潘)行罚决字[2022]0100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40000
【处罚日期】2022.04.0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潘桥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瓯海区
【处罚对象】刘小元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1:21
处罚名称刘小元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案
行政处罚决
定书文号
温瓯公(潘)行罚决字[2022]01005号
被处罚对象刘小元
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4月4日16时30分至17时,刘小元在***街道***当着**的面掏出自己的阴茎,刘小元的违法行为属情节恶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小元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瓯海区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
2022-04-04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潘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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