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确定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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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收益确定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概述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1.收入的特征。
(1)收入的实质是净资产的增加。
(2)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持续的、主要的经营活动。
2.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营业收入是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发生具有经常性和可预见性等特点。
营业收入的获得同营业费用的发生具有直接的联系,是费用的发生导致收入的形成,二者之间有一定的配比关系。
营业外收入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它的发生具有非经常性和难以预见的特点。
3.营业收入的特点
营业收入在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名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业务收入等。
营业收入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相应的付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这一经济利益总流入需要一定的过程,它是在企业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形成的。
营业收入代表现时的或期望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它常常表现为现金或收取现金的权利的增加。
营业收入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4.企业收入的划分
二、收入时间的确认
1.经营循环和收入实现的关系
2.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
(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①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可靠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劳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一般根据完工程度确认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
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应收取的使用费收入,按照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营业收入的实现。
三、营业收入的计量与会计处理
1.收款法
收款法是指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的一种方法。
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无法准确地预计最终是否能够收到款项,则应将收入的确认推迟到实际收到款项时。
收款法通常在零售业和服务业中比较常见。
第一,采用收款法确认营业收入并不等于使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企业预收的货款不能确认为收入。
2. 生产法
生产法是在生产过程中或在完工时确认营业收入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生产周期较长的行业,如造船业、建筑业等,这类行业的生产周期通常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通常按照生产的完工比例确认收入。
所以,这种方法也被称为完工比例法。
生产法核算通常需要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
第二节费用
一、费用的含义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是企业在获取收入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
对费用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
广义的费用观点认为费用包括企业各种经营性支出和非经营损失。
狭义的费用观点认为费用只包括为获取营业收入提供商品或劳务而发生的耗费。
即狭义费用不包括损失。
损失只是收益的扣减项目,不是为了实现收入而承担的代价,所以不是费用。
二、费用的特征
第一,费用最终将导致企业资产的耗费。
这包括企业须立即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
费用在本质上是企业现实的或预期的经济资源的牺牲。
第二,费用最终将减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即对净资产的要求权)。
费用一般表现为企业的支出。
但是,支出不等价于费用,因为有些支出不符合上述费用的定义,或不能同时具备以上两项特征。
三、费用的分类
1.费用按经济用途分类
(1)应计入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的费用——生产费用
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
制造费用
(2)不应计入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的费用——期间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生产费用按照用途所作的分类就是产品成本项目。
2.产品生产费用还可根据其与所生产具体产品的相关程度进行分类
直接费用为生产特定产品而发生的、可以直接确认为该产品成本的费用,称为直接费用,包括为生产特定产品而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
间接费用为生产多种产品而发生的、在发生时不能直接确认为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则称为间接费用。
四、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费用确认就是确定一项费用的发生及其归属期间。
确认费用的三种标准:(1)按费用与营业收入的直接联系(或称因果关系)加以确认;(2)按系统而合理的分摊方式加以确认;(3)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凡是在当期支付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量费用;由于使用以前取得资产而形成的费用,以该资产的取得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分配来计量费用。
第三节利润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生产经营期间内由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经营成果,它表现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同为取得这些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后的差额,如果收入小于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则其差额为亏损。
一、利润确定中的配比原则
企业的利润是收入和费用配比的结果。
利润确定必须遵循配比原则。
二、营业利润的组成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主要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包括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应结转的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包括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
出,主要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销售费用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性费用。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这三项费用的共同特点是其发生额与某项业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与特定期间有直接联系,因而被称为期间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指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包括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损失、投资减值损失等。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投资收益包括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而实现的投资收益或发生投资损失。
三、利润总额的组成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的确定
企业用“本年利润”账户作为汇总账户进行收入和费用结转。
各项收入转入“本年利润”贷方,各项成本费用转入“本年利润”借方。
“本年利润”账户若为贷方金额,则为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若为借方余额,则为企业当期发生的亏损总额。
年末“本年利润”账户余额应转入“利润分配”账户,结转后,“本年利润”无余额。
第四节所得税费用的确定和处理
一、所得税与会计利润
(一)所得税的性质
所得税是一项费用,而不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
如前文所述,费用是企业为了取得一定的收入或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减少,这种经济利益的减少主要体现为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
利润分配则是企业将一定时期的净利润对投资者或股东进行的分配,其性质属于对所有者投资的回报。
而所得税是企业为了取得一定的收益而导致的资产流出,是国家依据税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课征的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无论国家对企业是否拥有所有权,只要企业有所得,就必须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因而应将其作为费用处理。
也就是说,企业要实现税后净利润,所得税就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支出。
因此将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符合配比原则的要求。
从利润总额中扣除了所得税以后的余额,才是企业可以分配的净利润。
企业应根据如下公式计算企业各个会计期间的净利润:
净利润 = 利润总额 -所得税
(二)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
会计利润,是指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利润总额,因而会计利润也称为税前账面收益。
会计利润是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确认的,用以正确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经营成果的财务信息。
应税所得也称为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收益额。
计算应税所得的目的是正确确定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目标、原则和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差异,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往往存在着差别。
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会计准则,其目的是为了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
而税法以课税为目的,本着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
由此导致依据会计制度确定的会计利润与依据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简称应税所得,下同)存在差异,进而导致会计上确定的所得税费用与税法要求的应交所得税也存在差异。
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
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三)暂时性差异
三、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一)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三)确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五节利润分配
一、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设置“利润分配”账户,反映利润分配的去向和结果。
为了正确划分各个年度的利润和利润分配的界限,在每年年末,必须对“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账户的各明细账户的期末余额进行结转。
结转后,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留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