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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件技术协议书
需方: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供方:xxxxxxxxxxxxxxxxx公司(厂)
供方做为需方的友好协作单位,为确保其提供的锻造产品符合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的质量要求,从根源上避免因废品或返修品给双方造成的工时费用损失,杜绝因质量缺陷导致报废或返修而影响整机生产周期,现就锻造产品的加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要求协商后达成协议:
一.锻件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1.需方(定作方)提供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技术要求包括锻造工艺卡片或锻件外委要求书、冷加工《工艺规程》卡片)。

2.轴类锻件质量控制:锻造工艺卡片或外委要求书中未注明锻造比的按拔长锻造比Rd≥2.5锻造,以保证锻件内部质量,保证锻透。

工艺文件注明锻造比的按工艺要求执行。

3.锻造工艺卡片设备栏中注明水压机、辗环机设备锻造的锻件,未经需方(定作方)工艺部门同意不得变更锻造设备,以保证锻透,确保质量。

4.锻件材料的牌号应符合设计和工艺要求。

代用需履行手续,但需同批一样。

锻件的化学成分应符合国家标准GBT699、GBT700、GBT1220、GBT1221、GBT1591、GBT1298、GBT1299、GBT3077的规定。

以外的钢号按合同规定。

5.生产工艺过程质量控制:锻件必须在工艺文件指定的设备上进行锻造。

二.锻件产品执行的标准及技术文件
为需方提供的锻件,应依据和执行的国家、行业和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的技术标准、技术文件如下:
1.GBT 21469-2008 《锤上钢质自由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一般要求》。

2.GBT 21470-2008《锤上钢质自由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盘、柱、环、筒类》。

3.GBT 21471-2008《锤上钢质自由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轴类》。

4.GBT 12361-2003《钢制模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5.GBT 12362-2003《钢制模锻件公差及机械加工余量》。

6.GBT 13299-1991《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方法》。

7.GBT 6394-2002《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8.GBT 1979-2001《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9.GBT 231.1-2002《金属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实验方法》。

10.GBT 6402-1991《钢锻件超声波检验方法》。

11.JBT 4009-1999《接触式超声纵波直射探伤方法》。

12.JBT 5000.15-2007《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锻钢件无损探伤》。

13.JBT 4385.1-1999《锤上自由锻通用技术条件》。

14.GBT 699-1999《优质碳素结构钢》
15.GBT 700-2006《碳素结构钢》
16.GBT 1591-2008《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17.GBT 3077-1999《合金结构钢》
18.GBT 1298-2008《碳素工具钢》
19.GBT 1299-2000《合金工具钢》
20.GBT 1220-2007《不锈钢棒》
21.JBT 7535-1994《锻造工艺质量控制规范》。

22.JBT 8421-1996《钢质自由锻件检验通用规则》。

23.JBT 9178.1-1999《水压机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24.JBT 9179.1~9179.8-1999《水压机上自由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25.JBT 10478-2004《热轧环形件机械加工余量及公差》。

26.JBT 8491.1-2008《机床零件热处理技术条件退火、正火、调质》。

27.GBT 12363-2005《锻件功能分类》。

28.XXXXXXXXXXX公司《锻造工艺卡片》。

29.XXXXXXXXXXX公司《锻件外委要求书》。

30.XXXXXXXXXXX公司冷加工《工艺规程》卡片。

31.XXXXXXXXXXX公司产品零件设计图。

三、锻件的检验验收
1、供方应检验锻件化学成分,试验方法、数量按相应标准规定。

2、锻后热处理:若供方因自身条件限制,不具备锻后正火、调质、退火热处理能力的,应在合同中加以说明,未作说明,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3.供方具备锻后热处理能力的,锻后热处理为调质的锻件应按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检测布氏硬度,每批不少于5件,水压机锻件为2件,不足5件或2件按实际件数计算并标注在检验合格的质量证明书中,硬度测定应在锻件表面上进行,试验方法按GBT 231.1-2002。

4.锻后正火件,布氏硬度应符合JBT 8491.1-96第4.2款及相应材料标准规定的要求,数量同第3款,供方应保证正火后晶粒度按GBT 6394第一级别图评定5~8级合格。

5.工具钢锻后球化退火件,布氏硬度应符合JBT 8491.1-96表1的规定,数量同第3款,供方应保证显微组织符合JBT 8491.1-96第5款的相应规定。

6.锻件外观质量
6.1 锻件表面不得有裂纹、缩孔、折叠、夹层等缺陷。

6.2 锻件表面缺陷允许整修、清除,但应符合下述规定。

6.2.1 锻件非加工表面整修处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必须圆滑过渡。

6.2.2 需经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整修后应保证该处留有名义单边余量的50%,整修处必须圆滑过渡。

6.2.3 缺陷整修后,应经检验,以便确认该缺陷已彻底清除。

6.3 锻件表面缺陷超过6.2.1 或6.2.2 的规定时,除材料标准已明确规定可焊补的锻件外,其他材料的锻件若需焊补,应经需方同意。

7.锻件交货时其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锻造工艺卡片》、《锻件外委要求书》、冷加工《工艺规程》卡片、设计图、GBT 21470、GBT 21471、JBT 9179.1~9179.8-1999和JBT 10478-2004的规定。

8.当设计图标注探伤时,锻件的超声波探伤按设计图的技术要求及相应标准规定。

9.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各项检验合格的质量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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