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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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建管[2008]5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承、发包方的合同观念和履约意识,加强管理,提高履约率,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部“关于下发《关于促进工程建设索赔工作健康开展的意见》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索赔意见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2008年5月27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
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发、承包方的合同观念和履约意识,加强管理,提高履约率,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部“关于下发《关于促进工程建设索赔工作健康开展的意见》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凡在合肥市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等)索赔活动,均适用本实施意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机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工程索赔活动。
第五条工程索赔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索赔的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本实施意见中索赔分为施工索赔和反索赔
㈠施工索赔是指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旨在为了取得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的索赔。
㈡反索赔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的,可提请施工索赔
㈠不利的自然条件;
㈡人为障碍;
㈢工期延长和延误;
㈣因施工临时中断;
㈤发包人不正当终止合同或不属于承包人原因终止合同;
㈥工程款支付(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㈦发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况的,可提请反索赔
㈠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㈡施工缺陷;
㈢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
㈣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放弃工程。
第三章工程索赔程序和计算
第九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索赔依据、程序和时效约定、索赔费用计算、工期延误计算和支付方式进行约定,未曾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本意见十至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工程索赔依据
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㈢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㈣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㈤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工期计算标准、计价办法、价格信息等有关规定;
㈥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及地质勘察资料;
㈦索赔事件发生时照片(或其他影像)资料、气象报告;
㈧施工现场各种信息(人员、材料、机械、管理)的记录及各种会议纪要;
㈨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一条索赔程序和时效:
㈠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索赔人向工程师提交对索赔事件发生的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索赔意向通知书;
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初步审查索赔费用和(或)工期申请表,对其索赔理由的正当性和索赔事件发生时证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工程师通过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协商;
㈢被索赔人应在收到索赔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签署索赔费用和(或)工期审批表,或发出要求索赔人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索赔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㈣被索赔人在收到索赔人送交的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索赔作进一步要求,视为对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㈤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索赔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按本条的第(三)、(四)款的规定处理。
㈥被索赔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索赔人提出的索赔报
告及有关资料。
由第三方见证已送达被索赔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被索赔人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索赔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十二条索赔费用计算、工期延误计算和支付方式
㈠施工索赔费用计算
⒈按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索赔费用计算按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计算索赔的各项费用。
⒉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索赔费用计算计价依据和综合价格组成同招标时发包人编制的工程拦标价。
⒊停、窝工时发生的索赔费用计算。
①人工费按经签证后的工日数量乘定额人工费单价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②周转性材料费按定额计算出已投入使用的周转性材料摊销费用和维护费用除合同工期再乘以停、窝工的天数;
③机械费:按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公布停滞台班单价乘经签证的机械台班数量;
④停、窝工发生的周转性材料费、机械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该种材料、机械的现值减去折旧后的残值。
⑤管理费:按确定后的停、窝工人工费总额乘30%。
⒋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除支付给定的工程款外还按同期银行同类贷利率款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㈡反索赔费用计算
⒈每延期一天的违约金按合同造价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⒉发包人雇佣他人完成承包人施工缺陷维修的,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计算同施工索赔费用。
⒊总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工程款,发包人将总包人应付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人。
⒋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放弃工程后,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和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㈢确定的索赔费用应列入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或扣减
第十三条工期延长和(或)延误的确认一般需符合以下条件
㈠施工索赔工期:
⒈非承包人本身的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或延误
⒉由于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变化等)造成的工期延长;
⒊属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或延误;
⒋根据网络计划(网络图)提出索赔的其延长或延误时间需在关键线路上。
㈡反索赔工期:由于承包人本身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㈢施工索赔延误工期确认后,合同工期可以顺延。
㈣反索赔延误工期确认后,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本规定延误工期赔偿费用。
第四章工程索赔管理和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索赔活动执业人员必须是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费用的确认)、监理工程师(工期的确认)、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索赔业务的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其出具的索赔费用和(或)工期确认文件,须由造价工程师(费用的确认)、监理工程师(工期的确认)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索赔事件发生的相关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费用和(或)工期顺延,均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计索赔费用计算中对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造价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工程索赔活动中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
下列办法解决:
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向造价管理部门提请调解;未达一致调解意见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㈠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外,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索赔、工程索赔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凡实行监理、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的工程项目,工程索赔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意见由市建委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