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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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保障其身心健康,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的职业卫生安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认真履行职业卫生安全责任。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确保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职业卫生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保护自身免受职业危害。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加强防护措施,减少职业危害的可能。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接触有可能造成危害的物质时,应该佩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洗澡,保持身体清洁和健康。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病。
第三章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安全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按照应急处理措施要求,采取正确的救治措施,保护自己和患者的安全。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和相关部门,协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职业危害、患者暴力等紧急情况时,应当进行适当的自救和保护,并保护相关证据。
第四章培训和教育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医疗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自己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务人员的工作实际和需求,提供相应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教育资源。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造成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法受到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不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应当被相关部门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发现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医疗机构进行整改,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医疗机构制定,经医务人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