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文、大连铁越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韩俊文、大连铁越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76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学超宁宁林荣峰
【审理法官】杨学超宁宁林荣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韩俊文;大连铁越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路北经贸发展中心;大连雅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韩俊文大连铁越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路北经贸发展中心大连雅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韩俊文
【当事人-公司】大连铁越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路北经贸发展中心大连雅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秦景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王健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于福泉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李哲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秦景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王健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于福泉辽宁申智律师
事务所李哲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秦景霞王健于福泉李哲
【代理律所】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韩俊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大连铁越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路北经贸发展中心;大连雅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韩俊文在本案中以部分时间段工龄未被认定,导致退休金减少而向被上诉人铁越公司、路北中心、雅风公司、大连市教育局要求支付相应损失,其本质是要求各被上诉人支付退休金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缺席判决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韩俊文自认其于2018年12月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
上诉人韩俊文在本案中诉请被上诉人铁越公司、路北中心、雅风公司、大连市教育局赔偿的均系韩俊文少发退休金的损失。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韩俊文在本案中以部分时间段工龄未被认定,导致退休金减少而向被上诉人铁越公司、路北中心、雅风公司、大连市教育局要求支付相应损失,其本质是要求各被上诉人支付退休金损失。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韩俊文认可其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于2018年12月开始领取退休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韩俊文要求被上诉人铁越公司、路北中心、雅风公司、大连市教育局赔偿上诉人退休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前述规定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
争议案件的情形,应当驳回韩俊文对各被上诉人的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1002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韩俊文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韩俊文,上诉人韩俊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0:50:33
韩俊文、大连铁越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7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俊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铁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景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路北经贸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剑鸣,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雅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喜成,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福泉,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俊文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铁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越公司)、大连路北经贸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路北中心)、大连雅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风公司)、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1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俊文上诉请求:1.撤销(2019)辽0202民初1002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或发回重审;2.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已于(2015)西民初字第4581号案审理过,且为生效的判决,一事不再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本案诉讼请求依据的是第三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上诉人办理退休时,作出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该表在核定上诉人1977年7月至1992年12月的工作时间及视同缴费年限时,只核定1987年12月至1991年7月的工作时间及视同缴费年限,认为1977年7月至1987年11月、1991年8月至1992年12月工作期间无材料,用人单位将材料补齐后再给认定。
由于用人单位路北中心不肯为上诉人补齐1977年7月至1979年2月的“下乡知识青年连续工龄审定表”和1980年1月至1987年11月的工资调级表,铁越公司不肯为上诉人补齐1979年3月至12月的工资表,雅风公司与大连市教育局也不肯为上诉人补齐1991年8月至1992年的工资调级表,根据《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第二条(四)“:因用人单位
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影响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职工单位或主管部门解决和落实相关待遇”的规定,铁越公司应支付上诉人1977年7月至1979年12月的退休金损失,路北中心应支付上诉人1977年7月至1979年2月、1980年1月至1987年11月的退休金损失,雅风公司、大连市教育局应支付上诉人1991年8月至1992年12月的退休金损失。
虽然(2015)西民初字第4581号判决韩俊文与路北中心于1979年至1989年9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但第三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工龄的依据,已被(2019)辽02行669号行政判决所认定。
本案诉求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一事不再审是错误的。
2.雅风公司与第三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案重要的诉讼当事人,未到庭参加庭审导致案件无法查清,原审法院未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铁越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路北中心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雅风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大连市教育局述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答辩。
韩俊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铁越公司、路北中心支付自2018年12月起至死亡期间每月的损失186.4元+93.2元,即因1977年7月至1979年2月未认定工龄导致的退休金损失186.4元,1979年3月至1979年12月未认定工龄导致的每月退休金损失93.2元;2.被告路北中心支付自2018年12月起至死亡期间每月的损失885.4元,即因1980年1月至1987年11月未认定工龄导致的每月退休金损失885.4元;3.被告雅风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起至死亡期间每月的损失158.44元,即因1991年8月至1992年12月未认定工龄导致的每月退休金损失158.44元,第三人大连市教育局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承担支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向被告铁越公司、被告路北中心、被告雅风公司提出各被告赔偿因未认定工龄导致的退休金损失,此处原告所称“未认定工龄”是指未确认原告主张的在相应的时间段内与各被告分别构成劳动关系,即1977年7月至1979年12月期间与被告铁越公司、被告路北中心构成劳动关系、1980年1月至1987年11月期间与被告路北中心构成劳动关系、1991年8月至1992年12月期间与被告雅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上述与被告路北中心、被告雅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事及第三人大连市教育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一节,原告已于2015年12月22日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45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另查,关于针对向被告铁越公司提出的诉请,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铁越公司或其承继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现原告就相同事由向被告路北中心、被告雅风公司、第三人大连市教育局提起的诉请违反民事诉讼中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故一审法院对相关事实不再审理。
关于对被告铁越公司提出的诉请,原告有举证责任,未予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雅风公司、第三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韩俊文对被告铁越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韩俊文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韩俊文自认其于2018年12月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
上诉人韩俊文在本案中诉请被上诉人铁越公司、路北中心、雅风公司、大连市教育局赔偿的均系韩俊文少发退休金的损失。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俊文在本案中以部分时间段工龄未被认定,导致退休金减少而向被上诉人铁越公司、路北中心、雅风公司、大连市教育局要求支付相应损失,其本质是要求各被上诉人支付退休金损失。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韩俊文认可其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于2018年12月开始领取退休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韩俊文要求被上诉人铁越公司、路北中心、雅风公司、大连市教育局赔偿上诉人退休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前述规定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形,应当驳回韩俊文对各被上诉人的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1002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韩俊文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韩俊文,上诉人韩俊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学超
审判员宁宁
审判员林荣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连亚妮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