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人力资源管理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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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人力资源管理类二
分局发〔2011〕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公司薪酬分配方法(局发〔2008〕196号)为依据,坚持责、权、利相统一,鼓舞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建立薪酬标准与分局的经济效益相联系的薪酬体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坚持以岗定薪、薪随岗走,以多劳多得、优质优酬、充分体现岗位价值为原则。

第二条结合分局的生产、经营、治理特点,以及个人工作能力、担任职务、学历、所属工种等为依据。

第二章薪酬分配形式及适用范畴
第三条分局实行下列薪酬分配方式: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四条分局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由基薪和年度业绩考核绩效工资构成。

第五条分局属项目部班子成员实行岗位薪酬制,工资构成为基薪+各种津补贴+绩效工资,年度业绩考核绩效工资按照与分局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考核后发放。

第六条治理人员实行岗位薪酬制,即基薪+各种津补贴+绩效工资的核算方法,绩效工资以效益、进度、安全、质量等综合考核后发放。

第七条作业层薪酬可按照项目施工实际,选择执行岗位薪酬制,也可实行计件(时)薪酬制或其他形式的经济责任考核工资制。

实行岗位薪酬制的项目,作业层基薪按照分局规定标准执行。

实行计件薪酬制的项目,应按照目标成本核算中人工费总额确定工资分配标准。

作业层工资分配要以最大限度调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为前提,以提升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为动身点,以制造出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标。

实行计件薪酬制的项目经集体研究后将分配方案报分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薪酬标准
第八条基薪的设置和标准
基薪按职工实际所在岗位确定工资标准,共分十五个等级,以850元为起点,最高为1800元。

分局班子正职基薪以分局与公司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规定数额为标准,班子副职按正职基薪的80%执行。

岗位设置及基薪标准见附表一(基薪标准按照公司规定适时调整)。

第九条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年绩效工资和月绩效工资。

年绩效工资适用于分局(项目)班子成员,月绩效工资适用于治理层及作业层。

年绩效工资含未休息的年休假工资,不再享受其他津补贴及加班加点工资。

月绩效工资含当月加班工资。

1、分局班子成员正职按与公司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考核结果执行,副职按照分局对其业绩考核情形按照正职绩效的一定比例执行。

不享受月绩效工资。

2、分局治理层的绩效工资按照分局每月的生产经营情形及职工岗级确定,由有关部门按各项目绩效基数的平均值运算核定绩效工资分配基数,月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分配基数×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与个人工作岗位相对应。

3、项目绩效工资分配可分为项目机关治理部门和施工作业厂(队)两个层次,也可统一考虑,由各项目按照具体情形自行制定考核分配细则,报分局审批后执行。

绩效工资基数按照项目经营效益情形每月动态调整,绩效工资系数按照岗位设置情形确定(见附表一)。

绩效工资基数需报分局批准后执行。

项目绩效工资发放必须与项目的经营效益挂钩,原则上,月份成本亏损的项目不得发放月绩效工资。

4、在项目兼职的分局班子成员,其年绩效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条津(补)贴
1、年功工资
在册职工年功工资的支付标准为5元/年,按月计发;在册合同工的工龄以可查的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刻或参保时刻认定,计发年功工资;新参加工作当年不享受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增发。

2、技术津贴
3、技能津贴
4、女工洗理费
分局在册女职工享受女工洗理费,按照10元/月标准计发。

第五章各种假期薪酬支付标准
第十一条事假
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基薪、绩效工资以实际上班天数运算,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年功工资、技术津贴等津补贴一律不予发放。

第十二条探亲假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年功工资、基薪全额发放,不享受绩效工资及其他津补贴。

第十三条病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执行局发〔2008〕196号文件中规定(见附表二),材料齐全方可发放。

事假期间发生病假不计发病假工资,探亲假期间发生病假凭地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认定病假,住院治疗者需提供住院证明、发生医疗费用票据及用药清单、出院证明等材料方可享受病假工资。

按公司规定,在病假时刻及病假资料上弄虚作假的职工,一经查出,将按照公司《企业处罚通则》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工伤
职工因工伤、残治疗期间,工资标准为基薪加年功工资的全额发放,不享受绩效工资及津补贴。

医疗期满的工伤职工,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局发〔2008〕196号文件中规定)。

第十五条婚丧假
婚丧假休假条件及休假时限执行局发〔2008〕196号文件中规定。

假期内基薪及年功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及其他津补贴。

第十六条外出参加培训、学习期
1、公派参加培训或学习的。

公派参加培训或学习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分局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学习。

在培训和学习期间一切工资照发,并享受各种福利,但由此取得的各类证件要归分局使用,若取
得证件后因个人缘故离开分局,则由个人补缴培训或学习期间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

2、职工自愿报名考试的。

职工自愿报名参加各种考试之前,需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后上报分局审批,经分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考。

报考应遵循属地就近原则。

外出考试期间按事假对待,不享受工资待遇,一切费用自理。

所考取的执业及职业资格证书在公司内注册使用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所在单位在审核职工报考内容时,若认为与其所从事工作没有关联或发挥不了效用的,不予审批。

经所在单位同意到外省学习或参加考试的,应充分利用好探亲假,无探亲假的,以事假对待;超过探亲假天数者,超出天数以事假对待,不计发工资。

3、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公派参加培训学习或获得批准的自愿报考人员,外出前,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的有关程序,并要提早安排好工作,所在单位领导要按照具体情形严格进行审批,如工作需要不能脱离岗位的,所在单位不予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十七条产假、打算生育假
执行局发〔2008〕196号文件中规定。

第十八条未履行请、销假手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连续旷工超过1 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照公司《企业处罚通则》规定,上报公司予以除名。

第六章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基薪调整只限于分局的在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和合同工。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易岗易薪的职工,应按照公司或分局下发的聘任文件执行。

1、职工晋升职务或岗位有所调整时,按照调整后所从事新岗位的基薪标准执行,基薪自变动后下月起执行。

2、按照公司治理人员考核方法,分局每年度对治理干部进行一次考核,各单位应做好干部的日常考核工作,为分局考核干部提供依据。

考核不合
格或不称职的人员,将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职,基薪按照新岗位的标准确定。

3、新参加工作的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工作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所注,满一年后按公司规定履行转正定级手续,专科满一年转技术员岗,本科满一年转助理工程师岗。

转正后工资标准为:研究生1350元/月;本科生1200元/月;专科生1100元/月;中专生1000元/月。

按照岗位薪酬制的原则,分局或项目可按照转正定级后实际所从事工作岗位确定基薪,而不受上述标准约束。

第七章薪酬发放治理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治理部门是职工工资发放的归口治理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有关人员,按照职工每月的出勤情形制作工资表,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治理部门交财务部门进行工资数额审核,无误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发放后原件在财务部门留存,并由财务部门将复印件交人力资源治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工资按月发放,个人工资总额内已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金,在发放工资时,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扣除社保费用后,超过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部分应按国家规定照章纳税。

第二十二条正常情形下应于当月月末前发放职工工资,如遇专门情形可适当提早或延迟相应时日发放,提早或延迟时刻及缘故要以报告形式向分局讲明。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每月工资发放情形应及时报分局审核、备案,上报材料包含单位领导、人力资源、财务及职工个人签字的工资单复印件及与财务快报工资数据一致并盖章签字的工资报表。

工资发放情形是项目经营业绩考核的一项否决指标,没有上述原始资料,此项工作就失去考核的依据。

为此,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各类工资资料,以便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适用于云南分局在册的正式职工,分局新入职职工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等重新核定工资级不。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印发后,分局属各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不承诺发放除基薪、绩效工资、年功工资、技术(能)津贴、洗理费之外的各种名目的工资及补贴。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讲明权属分局。

附表:1、云南分局岗位设置及基薪标准表
2、各种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局发〔2008〕196号)
附表一:
云南分局岗位设置及基薪标准表
续表一-1
云南分局岗位设置及基薪标准表
附表二—1
各种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局发〔2008〕196号)
附表二—2
各种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局发〔2008〕196号)
云南分局职工休假治理方法
分局发〔2010〕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工休假及请销假治理,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同时,保证职工正常休息的权益,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云南分局在册在岗固定职工和合同工。

第二章休假类不及一样规定
第三条休假、请假类型为探亲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打算生育假等。

第四条职工休上述任何假不均需按照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到假须按时返回,不能返回者需按照程序办理续假,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或到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职工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按照公司《企业处罚通则》规定上报公司予以除名。

第三章请销假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职工请假须填写请假申请单(见附表1),逐级办理请假手续,巡回签字完毕并交人力资源治理部门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按规定销假。

职工所在部门考勤员应做好考勤工作并及时报人力资源治理部门。

第七条短期假期(三天以内)治理与审批权限
1、职工一天以内、当地,由单位部门主任或厂队长签批。

2、职工三日之内、当地,由单位分管领导签批。

3、部门主任或厂队长请假由单位领导签批。

4、单位副职请假须由单位正职签批。

第八条长期假期(三天以上)治理与审批权限
1、超过三天以上者,由单位领导签批或授权签批。

2、个人填写请假申请单,需要把请假类不、请假期限、联系方式、工作接手人等信息完整准确填写。

3、部门主任或厂队领导按照工作安排进行审批签字。

4、人力资源治理部门按照职工申请的请假类不及时刻,审定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签字。

5、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签字后方可生效,并将请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治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九条项目部党政负责人及分局机关部室负责人外出,要严格按照《关于严格执行分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分局发〔2009〕30号)执行报告制度,需经分局党政领导批准。

第十条有关要求
1、请假必须由本人办理,不承诺代办,发生代办或补办情形,不予办理,按旷工处理。

2、休假终止返回单位后,应在第一时刻进行销假,自销假手续完成后,开始运算出勤时刻。

已归未办理销假手续者不计入出勤时刻,由此造成的缺失,由职工自行承担。

3、职工利用事假时刻从事第二职业证据确凿者,其事假无效,已享受事假按旷工处理。

情节严峻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各类休假治理规定
第十一条探亲假
1、探亲假按照结婚已否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未婚职工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待遇,此假为探父母,假期20天。

(2)已婚职工
①已婚职工若与配偶不在一起工作或生活(配偶不在云南省内),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待遇,此假为探配偶及父母,假期30天。

②已婚职工双方同在一处工作或带家属职工,享受两年一次探亲假待遇,此假为探父母,假期30天。

③已婚职工双方同在云南分局工作但不在同一项目或配偶在云南省内工作(或生活)但不在一处者,享受两年一次探亲假待遇,此假为探父母,假期30天。

同时给予双方一年两次串休假,一次10天,上下半年各一次。

专门情形下,也可合并休假,若合并必须在下半年办理,一次20天。

符合
串休假条件的职工,不承诺串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休假。

串休假应在当年度内休完,不休者不累计。

2、两次探亲假之间的最低时刻限制
①关于一年一次休假人员,新入职人员或由外单位调入人员,需在分局或项目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方可休探亲假,其他人员在分局或项目连续工作满10个月即可休探亲假(不在岗或离岗时刻应剔除)。

②关于两年一次休假人员,需在分局或项目上连续工作满20个月方可休探亲假,享受串休假的人员需连续工作满24个月后方可休探亲假(不在岗或离岗时刻应剔除)。

凡具备休探亲假条件人员,必须在规定年度内休假,到期不休者休假时刻不累计。

到假确因工作脱离不开不能休假者,应在担任工作完成后及时休假。

因工作缘故一直脱离不开的,应由本人填表,有关领导签字,在人力资源治理部门备案后可两年一起休探亲假45天。

3、分局内各项目之间人员调转,工作时刻连续运算,但人员调动时项目需在调令上注明上次休探亲假时刻及离岗时刻情形,以便调入项目核算休假时刻。

原则上已到休假时刻调分局内其他项目的,应在原项目休完探亲假后再去调入项目报到,休假工资由原项目发放。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休假的,职工应服从调入项目的工作安排,待具备休假条件时,由调入项目安排休假并发放探亲假期间工资。

4、临时合同工自转为公司正式职工并在分局工作之日起运算休假时刻,之前工作时刻不运算在内。

5、职工因病回家休假或请事假的时刻,在运算探亲假应满足的最低时刻限制时应扣除。

待岗职工返岗后,自重新上岗开始连续工作10个月后方可休假。

6、上述休假时刻均不含往返路途天数,分局在册在岗职工休探亲假,云南省内探亲路途以2天计,其他省份往返路途均按10天计,超出天数不予运算。

7、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人员:
(1)不在岗职工;
(2)未婚职工与父母均在同一工地工作或居住者。

8、探亲假路费标准
一年一次休假人员,按照云南省至家庭所在省份往返双程路费总额分摊至12个月发放;两年一次休假人员,按照往返双程路费总额分摊至24
个月发放。

各省份路费按分局核定标准执行。

为方便财务入账,当年休假职工应按照享受的路费总额将路途有效车费票据交至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需做好上交票据人员登记,以便查实票据上交情形。

职工可在年初或年终提早将本年度享受的路费总额票据上交,也可在本年度休完探亲假归来后及时上交。

未能在休假的相应年度内(一年或两年)及时提供车费票据的职工,财务部门应将名单提供给人力资源治理部门以取消其路费享受资格,待票据如数补齐后方可复原享受路费发放资格。

路费按月计发,当月发生事假、未出勤不计发,出勤需满15天以上方可计发路费。

鉴于路费已按月发放,职工休探亲假的路费票据不再予以报销。

9、休探亲假及串休假期间,均不享受绩效工资。

享受串休假人员,在云南省内探亲往返路费车费由职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销,原则上应走最短直线距离,绕道发生的费用单位可剔除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事假
1、职工因私事占用工作时刻处理的,需办理事假,请事假要经本部室或厂队负责人同意,单位领导批准,手续齐全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临时不能离开的,审批人有权不予批假。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路费及津补贴。

2、办理事假一次最长不得超过30天,确因专门缘故不能按时返回的,职工本人应办理续假并讲明迟归缘故,获准后可再续假。

到期后仍未返回的,等同为擅自离岗,离岗时刻从第一次请事假时算起。

第十三条病假
1、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需办理病假。

2、病假适用于分局的正式职工,在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须持有医院病历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用结算清单、药品清单和出院诊断书四项材料,所在单位按照住院天数认定病假;休探亲假
期间患急性病,凭地区以上医院的上述四项材料,认定病假期限后方可发放病假工资;事假期间发生病假不计发病假工资。

材料不齐全者,不予认定病假。

病假期间工资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各种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局发〔2008〕196号,见附表2)。

3、患大病或不治之症的职工,分局按照公司规定发放病假工资。

4、医疗期满,未能出示大病痊愈有效证明者,分局不予安排上岗。

严禁职工借病假在外从事第二职业,一经查出,将取消其病假资格。

凡在医院诊断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要求医院出具虚假证明者,一经发觉,给予警告、收回病假工资待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十四条工伤假
分局在册职工因工伤、残治疗期间,凭所在单位安全部门证明和医院诊断书可享受工伤待遇,工资标准为基薪加年功工资的全额发放,不享受绩效工资及其他津补贴。

医疗期满,经吉林省工伤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的伤残人员,应当退出劳动岗位,按吉林省及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到退休年龄者,应办理退休手续;5—10级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实际情形安排适当的岗位,若不上岗则按自行离岗职工对待,不再享受工伤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婚丧假
1、职工登记结婚时,由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七天婚假,不在一地的,另给路程假,晚婚增加到十二天(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

本年未休探亲假的,应利用探亲假,不另给婚假。

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职工可请丧假办理丧事。

由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三天丧假,路途另算。

3、婚丧假期间基薪及年功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及其他津补贴。

第十六条产假
1、分局在册女职工生育,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后结扎的产假增加十四天。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小
孩),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七天;若女方不是分局职工,需出示女方晚育的有效证明,男职工可给予七天护理假。

2、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指标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超标生育者不另给产假,不享受产假待遇。

3、产假期间(男方护理假)基薪及年功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及其他津补贴。

第十七条打算生育假
1、实行打算生育的分局在册已婚职工,凭正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能够休假。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单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人工流产: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休息十五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休息四十二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三十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四十天。

2、已婚未生育子女者,首次做人工流产可参照上述标准休打算生育假,第二次及以后不再享受此假;已生育子女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指标的女职工,因避孕失败进行的终止妊娠手术,首次凭医院诊断享受休假,第二次及以后显现类似情形不再享受休假。

3、在规定假期内基薪及年功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及其他津补贴。

第五章考勤
第十八条考勤治理以部门为单位,部门领导为考勤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考勤员对部门负责人负责。

分局及项目班子成员的考勤由综合治理部(或综合办公室)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由用工部门负责。

考勤员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反映职工出勤情形,如有虚假记录,一经查实,超发的工资由部门领导和考勤员分不承担60%和40%,在次月工资中扣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方法中只有探亲假及串休假享受路费补贴,其他假不一律不予报销路费。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讲明权属分局。

附表:1、请假申请单
2、公司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局发〔2008〕196号)
附表1:
请假申请单(存根)
请假申请单(个人)
附表2-1:
各种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局发〔2008〕196号)
附表2-2:
各种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局发〔2008〕196号)
云南分局职工休假治理方法中对探亲假内容修改的通知
分局发〔2013〕18号
按照职工代表提议并结合当前实际,为使职工休假治理工作更合理、规范,拟对《云南分局职工休假治理方法》(分局发〔2010〕62号文件)第四章《各类休假治理规定》中第十一条《探亲假》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文件中其它规定连续执行。

关于探亲假一项具体修改如下:
1、探亲假的休假天数
(1)未婚职工
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待遇,此假为探父母,假期30天(其中含路途1 0天)。

(2)已婚职工
①已婚职工若与配偶不在一起工作或生活(配偶不在云南省内),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待遇,此假为探配偶及父母,假期40天(其中含路途10天)。

②已婚职工双方同在一处,由原两年一次休假改为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待遇,此假为探父母,假期30天(其中含路途10天)。

③已婚职工双方同在云南分局工作但不在同一项目或配偶在云南省内工作(或生活)但不在一处者,由原两年一休改为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待遇,此假为探父母,假期30天(其中含路途10天)。

同时给予双方一年两次串休假,一次10天(已包含路途,不再另给路程假),上下半年各一次。

专门情形下,也可合并休假,若合并必须在下半年办理,一次20天(已包含路途,不再另给路程假)。

符合串休假条件的职工,不承诺串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休假。

串休假应在当年度内休完,不休者不累计。

(3)凡具备休探亲假条件人员,必须在规定年度内休假,到期不休者休假时刻不累计。

到假确因工作脱离不开不能休假者,应在担任工作完成后及时休假。

因工作缘故一直脱离不开的,应由本人填表,有关领导签字,在人力资源治理部门备案后可两年一起休探亲假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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