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新康德主义法学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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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尔堡学派和西南德意志学派
新康德主义学派分为马尔堡学派和以德国西南的巴登市为基地的西南德 意志学派。前者在康德哲学的基础上,认为存在着一些独立于经验的范畴即纯 粹理性的内在逻辑上的法,以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柯亨 (Hermann Cohen,1842-1918)、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 和卡西雷尔(Ernst Cassirer,1874-1945)等为代表。后者则围绕独立的价值 观念,论证文化表现的统一性,包括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2)、 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1845-1915)、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1863-1936)、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和拉德布鲁赫 (Gustav Radbruch,1878-1949)等学者。其中,拉德布鲁赫认为,价值观念 是独立存在的和不可证明的,法学所能做的仅仅是促使法律价值观念与一些个 人的、团体的或创造性的主要价值观念的协调发展。但是施塔姆勒却反对这一 法学中的“不可知论”,承认内在于实定法的“正当法”的合法性。施塔姆勒 和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对美国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除此以外,凯尔森 (Hans Kelsen,1881-1973)也建立了自己独特的新康德主义法哲学体系。另 外,意大利法学家乔治奥· 德尔· 韦基奥(Giorgio Del Vecchio, 1878—1970), 尽管其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基于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1814) 多于康德,但也属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 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的特征
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除了上述特征外,在哲学上还形成 了自己的特色。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认为,当为(ought) 和存在(is)属于不同的范畴,当为命题与存在命题是在完 全不同的秩序中成立的,因此在论理上从存在不能推导出当 为。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则认为,当为和存在不是没有联系 的,相反,只有以存在为前提,在与存在的密切联系中,当 为才具有妥当性。换言之,在历史的世界中看不到存在与当 为的矛盾对立,想不到通过实践得以成立的存在与当为的辩 证统一,就不能把握历史世界的本质。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 的这一主张,在哲学基础上已经不再停留在德国新康德学派 的学说上了,而是受到了新黑格尔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深刻 影响。
日本现代法哲学从诞生起就受到了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强烈影响因此形成的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哲学在20世纪的日本法哲学中占有主流地位日本法哲学的鼻祖恒藤恭tunetoky18881967宪法学泰斗宫泽俊义miyazawatosiyosi18991976和法哲学的一代宗师尾高朝雄otakatom18991956等学者都曾极力追随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并在日本建立了系统的具有日本特色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 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基本特征
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哲学两派之间尽管存在一些差异,但 仍然具有下列一些共同特征: 第一,以探求所有的认识、文化的先验性逻辑制约(认识 形式、方法或普遍妥当的价值)为哲学的任务,并以此来 整理和整合所给予的素材,或生产、形成文化内容。 第二,避开事实的发生原因和因果关系,把构成其批判性 基础的规范性乃至体系性考察放到中心位置。 第三,它不是想代替个别科学,从自己的源头提供什么具 有实质性的、内容性的认识,而是把在根本上保持与科学 成果的调和、或以此作为前提对科学只赋予方法论基础和 指导、以及从事理念角度的指导作为自己的使命。 第四,无论在逻辑哲学还是在实践哲学中,强调作为决不 能完全实现的无限课题的理念。彻底贯彻康德的观念论, 否定作为超越意识的形而上学实体的“自在之物”的概念, 把它也作为认识的理念加以把握。
● 斯塔姆勒的“批判的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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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塔姆勒其人
我国学者对施塔姆勒法律思想的介绍出现得较早。在20世纪80年代涌现 出的各种《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作为对德国实 证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的批判而兴起的批判法学,是无法省略和敷衍的一个法学 思潮。德国马尔堡学派的施塔姆勒将康德的批判论运用于法律的根本问题,建立 了“批判的法哲学” ,以“法的批判论”著称。斯塔姆勒出生于德国黑森省, 曾在马尔堡大学、柏林大学等担任法学教授。他的主要著作有《以唯物史观论经 济和法》(1896)、《正当法的理论》(1902)、《法学理论》(1911)、 《法与法学的本质》(1913)、《近代法律及国家理论》(1917)、《法哲学》 (1922)、《法哲学论文、演讲录》(1925)、《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等。 其中《正当法的理论》集中表达了他的法哲学思想。施塔姆勒的法哲学具有鲜明 的时代特征。19世纪后期,西欧的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进入帝国主义时代,在法 律上出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法律的“社会化”趋向,即在立法中不仅注意保护个 人权利,而且越来越强调保护“社会利益”,从“私人财产的绝对权利”转变为 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从“契约的自由”转变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到 20世纪初,出现了不少的“社会立法”,社会法学派应运而生。施塔姆勒的法 哲学思想是以康德哲学为基础的,属于哲理法学派,但也受到了法律社会化的巨 大影响,强调社会理想和社会观念的作用。
新康德主义法学பைடு நூலகம்
●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形成
19世纪末叶,在德国的哲学界最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对康德 (Immanuel Kant,1724—1804)哲学的复兴和发展。1865年,李普曼 (Otto Liebmann,1840—1912)提出了“回到康德那里去”的口号,于 是一呼百应,产生了“新康德学派”。这一思潮也影响到了法学领域, 形成了新康德主义法学。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基础是康德哲学。康德的哲学思想是唯心主义与 唯物主义调和与折衷的产物,它一方面承认在意识之外存在一个“自在 之物”(thing-in-itself),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个“自在之物”是不可认 识的。他将本体世界,亦即自由与人的理性的世界视为一个真实的世 界——“自在之物”,而物理性质和因果关系的经验世界,在他看来,却 只是一种虚幻世界,亦即一种我们通过有色的、有缺陷的肉眼所看见的 现象世界。因此,西方有学者把康德看成“先验的唯心主义” 者。
● 小结
从当代德国法哲学家的论著看,在谈论新康德主义法学的成就时, 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是出现频度最高的法哲学家。如科殷教授在《法 哲学》一书中评论新康德主义法学时,主要考察了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鲁 赫的法哲学观点。阿图尔· 考夫曼等教授称施塔姆勒为“新康德主义者 鲁道夫· 施塔姆勒”并对拉德布鲁赫特别推崇,指出:“人们不能兼采 形式纯粹性和有重大表现力的内容。在现代法哲学家中,没有人比拉德 布鲁赫更好地意识到这一点,他是在形式主义的一般法的学说统治了一 百年之后,重新探讨法的内容的第一批学者之一。几乎在哲学被要求回 到‘事情自身’的同时,法哲学也重又走向‘法之事情’。” 可以说, 施塔姆勒是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形成时期的代表人物,拉德布鲁赫则是 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隆盛时期的代表人物。由于新康德主义法学对意大 利和日本有比较深远的影响,并在各该国家形成和发展了新康德主义法 学,因此本章在对“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人与思想的考察中,除了着重 考察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的法思想外,对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代表 人物恒藤恭和意大利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韦基奥的法思想也进行 必要的考察。
● 日本法哲学的新康德主义的倾向
日本学者认为,新康德主义法学发端于马尔堡学派的施塔姆勒于 1888年发表的论文《关于历史性法理论的方法》、1896年出版的著作 《经济与法》和西南德意志学派的拉斯克(Emil Lask,1875-1915)于 1905年发表的论文《法哲学》。属于马尔堡学派的法哲学家还包括柯亨、 纳托尔卜(Paul Gerhart Natorp,1854—1924)等,属于西南德意志学 派的法哲学家还包括李凯尔特、拉德布鲁赫,迈尔(Max Ernst Mayer,1875—1923)虽然接近于黑格尔的客观观念论方向,但他的学说 主要是从西南德意志学派发展而成的,在广义上也属于这一学派。另外, 在向新黑格尔主义法学转变之前的宾德(Julius Binder,1870—1939)也 属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凯尔森虽然对“存在”(is)与“当为” (ought)作严格区别,但他所依据的彻底的方法论主义,也是与新康德 主义法学派站在同样的位置上的。日本现代法哲学从诞生起就受到了德 国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强烈影响,因此形成的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哲学在 20世纪的日本法哲学中占有主流地位,日本法哲学的鼻祖恒藤恭 (Tuneto Kyô,1888—1967)、宪法学泰斗宫泽俊义(Miyazawa Tosiyosi,1899—1976)和法哲学的一代宗师尾高朝雄(Otaka Tomô,1899—1956)等学者都曾极力追随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并在日 本建立了系统的、具有日本特色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属性
我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李达则把康德划归为“玄 学派”。康德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现了以法国卢梭 (J.J.Rousseau,1712—1778)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 思想,但又打上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软弱性的烙印。马克思 (Karl Heinrich Marx,1818—1883)在1842年曾指出:“要 是能公正地把康德的哲学看成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那么, 就应该把胡果的自然法看成是法国ancien régime(旧制度) 的德国理论。”康德的政治和法律思想具有自由主义、改良 主义的色彩。后世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以及工人运动中的一 些机会主义派别都曾经利用他的不可知论,以及他的自由主 义和改良主义观点来显示自己的特色。新康德主义法学派除 了利用康德关于现象与本质、现实与理想、“为我之物”与 “自在之物”相互对立的二元论以外,特别注重攻击康德的 “自在之物”所留下的唯物主义成分,力图用信仰主义加以 取代。
● 张文显论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源流
张文显在《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一 书中认为:新康德主义法学是以继承和发展康德的 法哲学为特征的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流派。19世纪末、 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创立,主要流行于 德国、意大利等国。施塔姆勒之后的主要代表有拉 德布鲁赫。有些法学家也把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理 论基础的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列入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但是张文显教授自己与有的学者一样把凯尔森的纯 粹法学看成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支派。
课间休息
清 粉彩百鹿如意耳尊 H 44.6cm 陈根发 藏
● 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基本主张
新康德主义法哲学者认为,法实证主义者的态度抹杀了作为实践哲学的法 哲学本色,主张法的价值问题和法的目的问题才是法哲学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 他们也反对自然法学者所坚持的以正义为目的的永久普遍的法律体系这一独断的 态度,主张法哲学的研究应以弄清价值或目的的纯粹形式为范畴,而不应以其内 容和实质性的规定为对象。因此,他们与法实证主义者不同,可以说是关于“超 实定法”的法的价值和法的理念的考察。但是,他们却始终固执于价值论和规范 论的考察范围,回避了进一步确立法律世界观、并对法的价值和法的理念的存在 根据从更高层次的立场进行论证的努力。马尔堡学派和西南德意志学派在继承、 发扬康德哲学的侧重点和方向上是不同的。如在西南德意志学派李凯尔特的学说 中,“先验的”东西被阐释为价值、当为或规范,因此其认识论的方向是价值之 学;而对于马尔堡学派的柯亨来说,“先验的”东西则是纯粹意识在无限的连续 过程中建立、构成世界的方法、法则或形式,这一世界就是客观的文化的国家。 从数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出发的柯亨,首先把康德看成一个数学方面的自然科学理 论家,在逻辑认识论的观念论体系这一意义上解释和发展了康德的哲学。在那里, 逻辑学是哲学的中心,并且其逻辑与数学的关系非常密切。与此相反,在西南德 意志学派那里,最初对历史和文化问题给予深刻关心的是文德尔班,他以价值论 为轴心,继承和发展了康德的先验的观念论,认为哲学是关于普遍妥当的价值的 批判性学问。因此,西南德意志学派的法哲学家多以文化价值为中心问题,提倡 “文化哲学”或“价值哲学”。
●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生命力
新康德主义法学给19世纪中叶以来,在实证主 义法思想支配下陷于停滞和怀疑状态的法哲学带来 了新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成为导火索,引起了 20世纪关于法哲学的热烈议论。现在,在一般哲学 界中,新康德主义学派似乎已经成了过时的东西, 新康德主义法哲学在根本上也许被认为将与新康德 主义哲学共命运,但是在法学的特殊领域,与一般 哲学界中的情况不同,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若干重 要思想成分和理论在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并有理由预见,它将不断持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