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经电子内镜窄波光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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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经电子内镜窄波光等部分医疗服务项
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津价综[2011]10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11.28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经电子内镜窄波光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综[2011]109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1]298号)收悉。
经审核,对经电子内镜窄波光支气管检查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对项目收费标准所列除外内容,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监、卫生、价格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经电子内镜窄波光支气管检查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经电子内镜窄波光支气管检查等医疗项目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