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小绞车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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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绞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加强小绞车(包括高度绞车、回柱绞车及滚筒直径在800mm以下提升绞车等,下同)的管理使用,防止运输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运输,特制定本规定。

1、组织定理
第1条除矿长负责全面领导矿井运输工作外,要有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和主抓运输的副总工程师,并在矿技术科设运输专业组,
对矿井运输实现归口管理。

第2条各矿技术科是矿井运输业务管理的职能科室。

要有一名副科长专管运输工作;下设运输专业组,150万吨(含150万砘)
以上矿井配备2-3名、150万吨以下矿井配备1-2名技术人
员负责运输业务技术管理。

第3条各矿必须配备2-3名人员专门负责小绞车管理、检查、考核、统计和调配工作。

第4条各采掘和辅助工区(队),必须有一名副区(队)长分管本单位的运输工作,并配有小绞车、钢丝绳、地滚、轨道及安
全设施的检查维修专业组,负责日常检查修理工作。

第5条各矿要按日均下井总人数的0.5-2%配备运输安临员,归安监处(站)领导,受矿运输专业组指导,负责维持维持运输秩
序,有权罅任何人在运输中出现的“三违”行为,并依据违
章情节给以处罚。

二、职责分工:
第6条各矿小绞车实行专业管理。

按工作范围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采掘等部门都要负责自己区段的安全运输工作,哪个部
门、哪个区段出了事故(包括本单位人员在非本部门、本区
段违章违纪发生的运输事故),就要追究那个部门、那个区
段领导的责任。

第7条矿井运输事故,按其发生地点和使用单位分为主巷运输事故、采煤运输事故、掘进运输事故,其它运输事故。

第8条新安装的小绞车,必须经工程部、(机运部)、安监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填写验收卡,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对自用移动频繁的25千瓦以下(含25千瓦)小绞车,由使
用单位负责运输的区(队)长组织负责运输的安监员和本区
队有关人员验收,验收单技术科、(机电科)备案,未经验
收及验收不合格的绞车严禁使用。

第9条由运输专业组织小绞车专管人员、安监、企管和使用单位等部门,每月对全矿在用小绞车及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
查,对检查的安全问题通知有关单位立即整改,不按期整改
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2、技术要求
第十条
1.斜巷绞车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巷道支护应达到合格品。

不得有断棚、片帮、漏顶现象。

2.斜巷绞车道(上下山、联络斜巷)必须有水沟,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巷道内无矸石老料,浮煤杂物,达到畅通整齐。

3.绞车峒室符合设计要求,其净高不小于2米,绞车距墙壁之间最近距离不小于500mm。

峒室支护达到合格品。

4.绞车道下部停车场、各顺槽甩车场的对面人行道宽度不足0.7米的巷道一侧,均需设躲避峒,其规格为 1.8×1.4×1.4(高×宽×深)。

巷道中的躲避峒的间距,不得大于25米;下部停车场躲避
峒。

距起坡点不得小于2米。

第十一条轨道和车场
1.绞车道轨敷设要达到合格品(按部颁质量标准)。

变坡点一律不准采用钢轨对接。

2.绞车道的上车场位置必须留有不小于5米的过卷安全距离。

现场条件难以达到5米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3.绞车道上下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三倍。

车场的轨道要水平,上车场不得有向下山的斜度,以免矿车自溜下滑。

第十二条地滚
1.斜巷绞车道必须装设地滚,装设必须平正、稳固,被煤、矸埋没,保证运转灵活。

地滚直径一般不小于150mm,长度不小于250mm。

每组地滚间距不得大于20mm,严禁钢丝绳在巷道底板下拖行。

2.上车场变坡点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长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Φ140mm。

3.如巷道有起伏,有钢丝绳磨损顶棚时,要装设托绳轮(天滚),其装设数量和位置,应以不磨绳为准。

4.对中间及下车场的甩车道,侧帮要装设立滚,甩车道道心要装设扒绳轮和地滚,其装设数量和位置,以不磨绳为准。

第十三条防跑车安全设施
1.阻车器
使用小绞车提升的非主要斜巷水平上车场,距变坡点0.8~2米处必须装设灵活、有效的阻车器。

2.挡车装置
绞车道上车场变坡点下20米左右处,必须装设挡车栏,该挡车栏
应与上水平车场阻车器联锁,其动作应力求自动。

(2)绞车道下坡口,可在起坡点以上30m左右处设置挡车装置。

(3)下山掘进,无扒装机必须在迎头上方20米内设合格的挡车装置;有扒装机时在其上10米内设置。

设装置可以为手动或
其他形式,并随掘进的推进相应移动。

(4)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米处设第一道挡车器,距扒装机尾10米处第二道挡车器。

该挡车器随扒装机前移。

3.超速吊梁
绞车道中部各甩车场以下20米左右处应设置超速吊梁或其他形式的挡车装置。

如果无中部甩车场,且斜巷长度在100-150米时,则至少安装一道,150米以上至少装两道超速吊梁。

每个挡车装置必须自动动作(不允许手动),能可靠地保护该区段内的跑车。

4.挡车装置机械部分宜采用柔性吸能式结构。

5.挡车装置的造型可以自行设计制造或引进,但均应从各矿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

自行设计制造的挡车装置。

必须根据具体条件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制造,制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不得粗制滥造。

任何一种新型的挡车装置,均必须在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第十四条绞车滚筒中心线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平稳牢
固,方便操作,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第十五条提升绞车安装在巷道一侧时,绞车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小于0.5米。

第十六条上山掘进用的小绞车(倒位牛小绞车)应安装在直道外侧,迎头应装设平式回头轮,其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小
于20倍,回头轮必须安装在专设地梁上,底梁固定在扒
装机主机身前铁路端头的位置。

地梁用不小于11#工字钢
制作,两端必须穿入巷道两帮实体(煤)岩不少于400mm,
并要紧固。

两端必须各有一对带钧的铁橛子加固,橛子
打入巷道底板实体(煤)岩的深度不少于500mm。

回头轮
与地梁的连接必须用不小于15mm的钢丝绳多绳套和卡子
迦接,严禁将回头轮栓在扒装机上。

第十七条凡使用期超过三个月或斜巷坡度超过15度的绞车:25KW、40KW调度绞车或滚筒直径,800mm以下提升绞车;
顶底板松软;二分层无条件打压、超柱和生根的绞车;运
送综采、综掘设备的上下山回柱绞车,均应采用砼或锚杆
基础固定,并按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基础图施工。

锚杆基础
使用的锚杆的规格为16*1400mm,打入底板岩石不得小于
1.2米,使用压板压紧,每根锚杆拉力不小于5吨,每台
绞车应少于8根锚杆,绞车基础面要用水泥浆抹平。

凡使
用期不满三个月的临时性施工用11.4KW调度绞车,允许
采用四根压柱、两根超柱和地锚并用的方法固定,生根方
法见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生根方法和要求
(1)在绞车底盘前后各打两个铁路橛子前挡后拉,并用钢丝绳套将绞车底盘栓住,另一端套在铁路橛子上,绳套均用相
应规格钢丝绳夹卡紧,然后使用四根压柱两个趄柱。

(2)
地锚应打在坚硬的底板上,地锚深度不少于0.7m,地锚眼
角度斜与底板夹角一般应为65—70m,每根锚杆拉力不小
于一吨。

(3)所用于打压柱和趄柱的材料应用直径不小于
180mm的圆木,严禁用腐朽的坑木、金属柱子和工字钢性
材料。

趄柱前倾与顶板夹角75度,支柱上方顶板要挖
100—150mm的柱窝,压柱角度前倾88度,其上方顶板要做
成麻面。

不准打在松软的顶板或棚子上,所有支柱下方应
固定在机体底座上柱窝内或机体底盘固定的工字钢上的柱
窝内。

(4)凡是地锚、压趄柱固定的绞车,其机座应稳在
坚硬底板或坚实的煤体上,机座应与轨面保持水平,不准
固定在松软的浮煤上。

(5)上山掘进用的绞车应在其上方
5米处打不少于2根的护身柱子,其材质可用11号工字钢
或直径不小于160mm的圆木制作。

下头要在打在巷道实体
以下200mm。

(6)绞车开关要上架,操作按钮要安在牌板
上。

(7)信号装置要按规定敷设。

第十九条使用对拉绞车必须是同型号。

对拉绞车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不重合时,必须在绞车前方2米处设站轮,控制绳
跑偏。

站轮安装要牢固、灵活,轮高不小于800mm,并与
最近轨道留有0.5m。

站轮勒绳轮缘距滚筒中心线距离:
11.4KV不大于100mm;25KV不大于150mm。

第二十一条斜巷使用绞车的各车场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标明斜坡长度、坡度、绞车功率、牵引能力、挂拉车数、吨
位、钢丝绳直径、维修负责人等。

关于倾斜井巷绞车每次提升矿车数量可参考下列公式:
N=F-W
2L(U
2
+Sinx
2
)/(W1+G)(U
1
+ Sinx
1
) (1)
N=102PY/(W
1+G)(U
1
+ Sinx
1
)S
=W
2L(U
2
+Sinx
2
)/ (W
1
+G)(U1+ Sinx
1
) (2)
G=F- W
2L(U2+Sinx
2
)/(U
1
+ Sinx
1
) -W
1
N (3)
式中:P—电机功率(千瓦)
C—装载重量(公斤)
F—绞车牵引力(公斤)
L—提升距离(米)
—矿车自重(公斤)
W
1
Y—绞车效率(取0.8—0.85)
—钢丝绳每米重量(公斤/米)
W
2
S—绳速(米/秒)
—最大坡度
X
1
矿车摩擦系数(取0.01)
U
1
—平均坡度
X
2
—综合阻系数(取0.1)
U
2
五、主要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小绞车司机和把勾工必须每年至少一次接受技术、操作的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核发合格证,持证上岗。


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绞车司机开车前应对绞车及工作环境进行检查,并做好准备。

1、开车前应先将绞车周围场地清理干净,使之不妨碍工作。

2、开车前应先检查安全装置,如制动闸、防护罩各部联接螺
丝、压趄柱地锚、砼基础、钢丝绳、钧头、联接环等是否处
于完好状态,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不准凑乎使用。

第二十四条把钧工在发出开车信号之前,必须详细检查钢丝绳、钧头,连接装置,保险绳,防断绳跑车安全装置,严禁超
挂车数提升。

第二十五条绞车司机操作时必须做到:
1、送电前传动阐把位于松开位置,制动阐手把压紧。

2、听清提升信号后方可按送电按钮(按钮应挂在开车位置,以便司机
能及时开、停车)。

此时应按紧制动闸手把。

3、绞车运转正常时,方可将传动闸把逐渐压紧并慢慢松开制动闸把。

操作时要手不离闸把,精力集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车。

4、停车及停电,先压紧制动闸把,及时松开传动闸把,使绞车停止牵
引,然后按停止按钮停电。

5、绞车及停电,司机应经常注意运行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应立
即停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绞车往下松车,严禁断电自滑或松闸放飞车。

7、绞车在运转时,严禁用手或脚拨动运行中的钢丝绳和检查处理设备
的运转部位。

8、绞车运行时,严禁司机站在出轨侧倒开车,或拨动钢丝绳。

9、工作完毕将开关手把打到停止位置,切断绞车电源。

第二十六条绞车司机按章作业,有权做到“五不开车”
1、绞车不完好不开车;
2、钢丝绳喝油、打结、断丝超限不开;
3、安全设施及信号装置不齐全不开;
4、超挂车不开;
5、信号不清不开。

第二十七条把勾工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有权做到“五不挂”
1、安全设备不齐全和迦接装置不合格不挂;
2、信号联系不通不挂;
3、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
4、超过车数不挂;
5、绞车道有行人不挂。

第二十八条对拉绞车的主动绞车和从动绞车在运行期间必须由司机亲自操作,严禁不带电滑行、松闸放飞车或两车一个司
机运行。

对位绞车双方必须设有声联络信号,绞车司机
要在听清回铃信号,然后发出开车信号方可开车。

两司
机必须协调同步配合,禁止你拉我刹车情况发生。

第二十九条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严禁绞车闸把过位。

五、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信号装置
1、小绞车与各车场必须安装有声光兼备的专用信号装置,保证
联络可靠、准确。

其信号一般为一停、二提、三放,其余各
矿另行规定。

严禁用“喊”、“晃灯”、“敲管”或其他方
法代替信号。

2、在斜巷绞车道上下车场及中部甩车场(通道口),均需装设声
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
志。

3、各种规格的接线盒、信号灯、电铃、操作按钮等,必须安装
牢固整齐,布置合。

第三十一条钢丝绳
1、钢丝绳直径应与绞车名牌规格相符。

2、钢丝绳在小绞车滚筒上固定牢靠,不打结。

直径16mm以下的钢丝
绳不准剁股穿绳。

3、使用中小绞车滚筒上最少要留有三圈绳用为磨擦圈,防止绳抽出。

4、严禁超限,使用中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转距内断丝断面积同钢丝总面
积之比达到10%时要更换,
5、钢丝绳如断绳时,禁止系扣,应用插接的方法,其插接长度不小于
绳径1000倍。

6、绞车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绳,要有合格的钩头,使用心型绳皮做钩
头时,要用绳卡扎好,绳卡不得少于3付。

第三十二条连接装置
1、矿车与矿车、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必须采用和矿车规格相
应的不能自行脱落的三环和肖子;不准用钢丝绳套和钎子、锚杆等代替三环和肖子。

2、运送大型设备或超长物料时,应制作专门连接装置,报矿总工程师
批准,并进行拉力试验,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第三十三条用机车向斜巷绞车道车场顶车时,必须使用连接装置,车场要安装机车顶车限位信号。

第三十四条斜巷运输途中需停车装卸时,应按紧闸把,将车掩好,用绳套系在轨道上或棚腿上,人员才能装卸,否则不准
卸车。

第三十五条小绞车每周检查维修不少于一次;钢丝绳、连接置、地滚、轨道、安全设施每周检查不少于二次。

各维修组要
有专人专责做好维修记录,并报技术科。

第三十六条绞车运行时,不得有人在绞车道旁休息或作业,有施工任务时,应提前与绞车司机把勾工联系好,并停止提
升。

六、附则
第三十七条凡使用小绞车运输,不论平巷或斜巷都得遵守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若有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者,以《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化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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