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销售管理制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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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销售管理制度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药品的销售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单位(以下简称“药店”)处方药品的销售行为管理。
第三条药店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药品。
第四条药店药品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患者规则,保持良好职业道德操守。
第五条药店应当根据医师处方要求,正确提供处方药品,并在交付药品前核对患者身份、
处方和药品信息。
第六条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药品的准确交付和用药安全。
第七条药店应当配备专业药师或认证药师,负责处方药品的审核、发药和咨询工作。
第八条药店应当设置专门售药窗口,保证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的分开销售,避免混淆。
第九条药店应当定期组织药品销售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条药店应当建立质量保证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来源和真实性。
第二章处方审核与发药
第十一条药店售药前应当核对处方药品与患者信息,确保患者真实身份和处方准确性。
第十二条药店应当由专业药师或认证药师进行处方审核,确认处方药品的合理性和适宜性。
第十三条药店应当根据处方药品的特殊性,严格控制售药数量,确保患者按照医嘱用药。
第十四条药店应当建立处方药品发药记录,记录患者姓名、处方内容和药品信息。
第十五条药店应当保障患者隐私权,不得将患者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十六条药店应当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对于特殊病情或需要特殊用药的患者,应当提供
专业的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药店应当建立不良反应的监测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第十八条药店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确保患者在发生用药意外时及时处理。
第三章药品管理
第十九条药店应当根据药品特性分类管理,避免混淆和错用。
第二十条药店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盘点和检查,保证库存的准确性和新鲜度。
第二十一条药店应当建立药品报损制度,对于过期或损坏的药品,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药店应当保持药品的原包装和标识,不得更改药品信息和品质。
第四章药品储存
第二十三条药店应当根据药品的特性,设定不同的存储条件,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药店应当有专门的药品储存间,保持通风、避光、干燥和清洁。
第二十五条药店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温度、湿度和光照等监测,确保药品储存条件的稳定性。
第二十六条药店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调整。
第五章处罚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药店应当自觉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药店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药品销售行为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药店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药店应当规范自身的销售行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解释权归本药店所有,如有异议可向本药店进行申诉或咨询。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本药店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规程进行修改。
以上为《处方销售管理制度规程》,请药店遵守执行,确保处方药品的安全合理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