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院系基金分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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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院系基金分会的有关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关于院系基金分会的有关规定
为了更好的开展捐赠募集工作,打造募捐特色,完善校院两级基金工作体系和机制,发挥院系在基金工作中的作用,院系成立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院系分会。
第一条为规范各基金分会的管理,明确校基金会与院系基金分会的关系,规范募集捐赠工作,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各院系基金分会的发展,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系基金分会开展募集及日常业务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院系基金分会募集捐赠坚持科学募集、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各院系基金工作健康发展,发挥院系与合作单位及校友联络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院系基金分会属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附属分会。
第五条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校基金会理事会,院系基金分会的决策机构是院系基金分会理事会。
(一)校基金会负责统筹和管理学校的捐赠工作,校基金会
理事会是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最高决策议事机构。
(二)院系基金分会理事会应与校基金会理事会密切联系,执行校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决议;
(三)院系基金分会理事会成立、理事会成员的确立,需上报校基金会登记备案;
(四)院系基金分会在募集捐赠工作中,需严格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2〕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院系基金募集等活动,由院系基金分会理事与捐赠方商议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法等事宜,报校基金会理事会,由校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代表学校按规范的格式以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与捐赠方签署协议;
(六)当院系基金分会与校基金会利益发生关联时,由校基金会理事会进行决议;
(七)院系基金分会可以以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对外募集捐赠;
(八)院系捐赠项目终止时,需向校基金会出具剩余财产处理申请,由校基金会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