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类案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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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类案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近年来,某某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模式新路径,提出
了类案监督,并从制度机制和办案措施上进行了实践。
通过类案监督,明
显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刚性,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效果,成为法律监督
的新亮点。
一、对类案监督的理解
什么是类案?“类”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一种解释为许多相似或相同
事物的综合;“案”则为案子、案件的意思。
从上可知类案的含义是许多
相似或相同的案件。
什么是类案监督?类案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机构,依职权对监督事
项中具有相似或相同的多个不同单元一并进行的监督。
检察类案监督是指
检察机关依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通过对一定时期内案件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进行分析对比,找出一类案件存在法律适用问题或违法情况,向被建议单位提出检察监督意见,促使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或集中整
改违法情形的一种监督模式。
二、基本情况
某某年以来,某某区检察院共办理了某件类案监督案件,共纠正违法
案件某余件,其中刑事监督类案某件,为毒品犯罪类案件,向办案机关制
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并依法纠正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同类
违法问题的案件某件;刑事执行监督类案1件,为财产执行类案件,通过
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一并监督纠正财产执行违法案件某件;民事执行监
督类案件某件,分别为执行期限违法类、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类、送达方式违法类、财产调查违法类和终结执行违法类,该5类民事执行违
法涉及的民事执行案件近某件,向被建议单位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某份,截止目前收到回复某份,落实整改民事执行违法类案件某余件。
三、主要特点
1.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转化。
检察机关以往办理的监督案件一般
均为个案监督,就案而案,监督方式单一,监督力度较弱,监督的面窄,
监督效果不明显。
特别是在对民事执行程序上有瑕疵的个案进行监督时,
存在监督与不监督的矛盾。
监督,被监督单位觉得检察机关有意在挑刺、
小题大作;不监督,又切实存在执行违法。
检察机关在个案监督上显得苍
白无力。
而类案监督改变了上述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升了监督力度和刚性。
如某某年3月办理的民事执行期限违法类监督案件,将此类案件一并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对此类案件进行整改,既扩大了监督面,双增强了监督的
法律效果。
3.类案监督充分体现的监督刚性。
一是检察机关对同一单位、部门
或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同类似的案件、涉案案件存在违法情况进行分类统一
化办理,充分利用类案监督的形式向被监督单位部门制发类案检察建议,
集中反映被监督单位、部门相同案件中普遍存的同类违法问题,实现集中
整改、集中督促、集中回复,体现了检察机关监督观念、监督方式的转变,监督质效的提升,达到“办理类案,治理一片”的目的。
二是采取公开审查、公开宣告等方式加强对类案的监督,增强类案监督的社会知晓度和监
督力度。
三是将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报同级、组织部门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
级部门报备,为视察、考察、业务指导等提供参考依据,强化类案检察建
议的监督作用,增强了类案检察建议的“刚性”。
四、存在问题
1.类案监督线索匮乏。
多年以来检察机关不论依申请监督还是依职权监督,监督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个案。
个案监督的特点是监督量大,同一类型的案件重复监督率较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推行检察机关类案监督的方式有利于提升监督工作质量,节约司法资源,适应新时期法律监督的需要,但检察机关类案监督案件线索匮乏。
针对同一性质的违法案件需要三件以上同时进行监督,才能叫作类案监督。
当检察机关对个案件进行监督时,如果要提升到类案监督,就必须要发现相同违法的其他案件两件以上。
然而当前类案监督的线索严重不足,类案监督数量较少,就造成了检察机关类案监督基本处于空白的地位,不利于监督整体效果的发挥。
2.类案监督的办案规定不健全。
当前对类案进行监督的方式一般都是按照个案监督的模式进行监督。
给类案监督带来一些新问题和新思考。
如监督时限问题,一般个案监督在立案后3个月内办结,而类案监督没有明确规定办案时限,类案监督有可能涉及同一违法情况的案件少则几件多则达数十件的情况,如果适用个案监督的时限有可能造成办理类案监督的时限不够,同时还涉及类案监督的其他很多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操作问题,这些都制约了类案监督的有效开展。
然而截止目前,检察机关没有关于类案监督的一整套系统规范的办案规定和办案指导,对类案监督的管辖、受理、立案、办理、监督、反馈等规定处于空白,导致类案监督案件的法律规定、机制制度等不完善。
3.类案监督的职能发挥不够。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能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是社会期待和新时代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
而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全新监督方式,也是新时代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的突破点,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应当将类案监督运用在“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上,全面推进“四大检察”
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目前无论是类案监督案件数量还是类案监督的“三大效果”都不很明显,类案监督的有效职能和作用没有发挥出来,离做大做强法律监督的要求相差甚远。
五、对策建议
3.抓好类案监督检察,做大做强新时代检察工作。
充分聚集“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主题年,加强检察监督队伍建设。
一方面是配齐配强监督队伍,将业务经验丰富的优秀检察人员配备到专门的监督检察部门。
另一方面的加强对法律监督业务的学习,科学建立岗位练兵、集中教育等,建设一支专业化的检察监督队伍,推动监督的有效开展。
总之,某某将以类案监督办理为突破口,通过类案监督进一步做强检察工作,为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发展贡献某某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