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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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厂区稳定,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治安综合治理管理目标要求,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第二条管理原则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同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紧密结合。

第三条治安综合治理管理目标
(一)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真抓实管,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二)层层建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单位内部治安秩序良好。

(三)各项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员工队伍稳定,不发生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偷盗等事件,员工法制教育面达到Io0%。

(四)杜绝各种不良案件的发生,保证厂内化产品、易燃易爆物品不丢失、不被盗、不出事故。

(五)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防范措施要落实到位,做到人防、技防、物防三位一体。

第四条组织与职责
综合办公室是厂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基层各单位(含物业公司)是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督促指导物业公司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管控,遏制或减少各种不法行为的发生。

基层各单位组织本单位治安防范力量,加强对重点防火场所、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昼夜巡视检查,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维护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第五条对不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没有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失职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一)按照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规定的要求,经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领导不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没纳入单位目标管理,人员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力的。

(三)对不安全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刑事、治安事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厂里财产遭受损失,隐瞒不报、不认真查处改进的。

(六)存在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在提出警告、检查建议、整改意见或限期整改而没有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七)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所属部门、车间员工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八)发生各类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的。

第六条为维护厂区和生产现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确保有一个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处罚或处分,必要时报公安机关。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扰乱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破坏、盗窃公共私人财物或指使他人破坏、盗窃公共私人财物的。

(四)赌博和传播、观看淫秽物品的。

第七条各部门、车间要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党支部建设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

第八条年终考核各部门、车间实绩时,要与抓治安综合工作的能力和实绩挂钩。

第九条对重大失职,导致本部门、车间治安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影响的负责人,要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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