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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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安置费执行情况监察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11号
【发布部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05
【实施日期】2011.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安置费执行情况监察
报告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县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农村征地补偿安置费执行情况的监察报告》(长监字(2011)2号)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报告》查找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安置费执行情况的监察报告
(县监察局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县监察局组成监察组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对2004年至2009年全县农村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监察,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监察共检查了6个乡镇(宝泉山镇和新房子镇没有发生农村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经查,2004年至2009年全县共收取农村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78402201.67元,支付安置费57439640.97元,结余20962560.70元。

其中,长白镇征收占地安置补偿费55821313.09元,支付安置费42375537.89元;马鹿沟镇征收占地安置补偿费18427148.20元,支付安置费12776229.70元;金华乡征收占地安置补偿费305324元,支付安置费250543元;十四道沟镇征收占地补偿费605114元,支付安置费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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